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到银行提取借款,应承担什么后果?
案例实录
赵某和张某合伙成立了一家造纸厂,经过几年的发展,该造纸厂在两人的努力经营下生意越来越红火。但是随着国家对各行业规定的环保标准越来越高,赵某和张某为了适应新的要求,决定引进更加环保的设备进行生产。由于引进先进环保设备的资金有缺口,两人便向某商业银行贷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提款日期。因为环保设备的引进还未完全协商好,赵某与张某在约定的提款日后半个月才去银行提款。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两人,利息仍然要从约定的提款日开始计算。那么,银行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分析
赵某和张某应当从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期开始支付银行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由此可知,借款人支付利息应当从约定的提款日期开始计算,并不是从借款人实际提取款项的日期开始计算。因此,本案中,虽然赵某和张某未按约定去提取款项,但仍然应按约定支付利息,银行的说法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温馨提示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以交付借款为成立要件,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借贷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提取借款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出借方交付借款时才成立的。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适用上述条款。
自测小题
选择题: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偿还借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 )[6]
A.银行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B.银行无权主张逾期利息
C.仅在借款合同约定了逾期利息时,银行才能主张逾期利息
[1] 解答:正确。
[2] 解答:B。
[3] 解答:A。
[4] 解答:ABC。
[5] 解答:C。
[6] 解答: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