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复印件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案例实录
张某想买一辆私家车,方便上下班,但还差5万元。于是,张某向同学孙某借钱。孙某家庭条件很好,手头宽裕,便非常痛快地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张某在拿到孙某的现金借款后,亲自写了一张借条,注明了借款金额、还款日期,还按了手印。孙某怕借条不小心弄丢就复印了一张。一年后,孙某找不到借条原件,只得拿出复印件。张某见孙某只有借条的复印件,便不肯还钱。孙某称原件丢了并不影响还钱,两人僵持不下。孙某想将张某告上法庭,那么,借条的复印件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明确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钱,应就借款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如果不足以证明事实,则由孙某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如果孙某仅提供借条复印件,其还款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合法的自认一定程度上可以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所以,如果张某承认借款事实,则孙某的还款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温馨提示
原件与复印件在证明效力上存在差别,不能等同。在法律上,原件的复印件不能单独成为事实依据,也就是说,仅有复印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原件,以免利益受损。
自测小题
选择题:唐某想向人民法院起诉邱某欠钱不还,但他手上只能找到借条的复印件和给邱某转账的流水。他去咨询律师,对方说诉讼用的证据一定要是原件,不然肯定败诉。该律师的说法正确吗?( )[2]
A.正确,当事人必须提供原件,否则无法证明待证事实
B.错误,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复印件真实、合法且可以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C.错误,只要是证据,什么形式都可以。法院审查的是证据的内容而非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