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贷担保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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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应当怎么处理呢?

案例实录

今年年初,王某看中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首付需要10万元,但王某还差3万元才能凑齐首付款。王某不想错失买房的机会,于是向同学孙某借了3万元。王某给孙某写了借条,注明了借款的金额、还款时间、逾期利率。按照约定,王某应在上个月还款,但是王某以没攒够钱为由希望孙某宽限半年。孙某提出,如果不能还钱,超过的半年得支付利息。王某认为孙某不讲情面。那么,应当怎么处理呢?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向孙某借钱时,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因此,王某在借款合同期限内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

但是,王某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孙某要求王某支付逾期利息是合法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本案例中,王某与孙某在借条中约定了逾期利率,因此在王某到期未还款的情况下,孙某要求王某支付逾期利率是合法的。当然,这个利率也是有限度的,即该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

借款人有按时还清欠款的义务,逾期不能还款的,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约定期限的利息,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

自测小题

填空题:“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