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贷担保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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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案例实录

王某打算开一家美甲店。由于没有太多的积蓄,为了实现自主创业的梦想,王某打算向朋友孙某借款5万元。孙某对王某的创业计划没有十足的信心,要求王某提供担保。王某向同学张某讲了自己的计划,张某表示支持,也没有仔细看合同就在连带保证人后面签了字。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王某没有钱还债,希望孙某宽限半年。孙某急需用这笔钱,于是声称既然王某无力偿还,那就应该由张某还钱,因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不理解,自己只不过是个保证人,为什么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呢?那么,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呢?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至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产生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形。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相比之下,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

本案中,张某以连带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合同中也就保证方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某在王某没有按时还款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温馨提示

保证人在担保之前要明确自己的义务,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内容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较重,保证人在签订担保协议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不能胡乱签字。

自测小题

单选题:张某和秦某给江某做担保,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江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想通过诉讼来解决。那么,他除了可以起诉江某,还可以将谁列为共同被告?( )[6]

A.张某

B.秦某

C.张某和秦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