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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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处罚权限】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本条来源

原法第十三条。

立法演变

一审稿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根据《立法法》等引入“地方政府规章”的概念,删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二审稿增加了“通报批评”。三审稿将“一定数量”改为“一定数额”。

条文释义

本条的规定与第十三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唯一的不同是关于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本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各地方规定的限额并不一致。

广东省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

江西省规定,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超过500元,但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5万元;非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3万元。(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超过3万元,但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20万元;非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10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方罚款数额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企业会将不同地方的罚款数额作为企业经营成本进行核算。因此,加强区域一体化立法非常必要。

法条关联

《立法法》第四章、第五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

案例评议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132]

裁判要旨

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