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委执行的中央党内法规
一、地方党委制度
1.《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7章33条,分别从组织和成员、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和决策、监督和追责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地方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建,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二是强调了地方党委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三是规定了地方党委的组织架构和成员配备。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四是明确了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五是明确了监督和追责。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