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什么是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答: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意味着,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坚决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不了了之。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考虑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因此在原法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责任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前提,如果离开了这一前提,责任追究将无从谈起。2007年4月9日国务院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在判定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依法办事,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
二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这里的事故责任人,既包括事故责任单位,也包括事故责任人员。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这就要求,必须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每个单位、每个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对事故责任加以认真分析判断,寻找出真正的事故责任人,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凡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反之,就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这是“罪责自负”原则在责任追究中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三是,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的落实和追究。当然,强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追究责任,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想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相反,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很多,除安全生产法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责任追究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不仅包括行政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