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合同编(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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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适用指引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形式,因此,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原则上都可以适用于合同。基于此,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就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形式、生效时间、有效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失效等内容作出规定,均可以适用合同。本条规定,当合同编就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这是自然而然的逻辑。作出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用者查法的方便。

【适用指南】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曾在本条“第六章”的后面加了“第三节”三个字。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公众认为,第六章的第一节有“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第四节有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失效的规定,故建议删去“第三节”。该意见正确合理,最后予以采纳。因此,在适用本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在本编就合同效力未作规定的,应当可以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整章的规定,而不单单是第三节的规定。


[1]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97页。

[2]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