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合同编(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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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在合同法理论中,以合同是否严格贯彻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合同通常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为他人订立合同,但为了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近代各国立法例又允许合同涉及第三人,这就产生了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又称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学理上某些学者将第三人利益合同分为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第三人为给付,但第三人有无对债务人的直接履行请求权在所不问,包括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和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仅指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第三人不仅取得合同当事人为其设定的利益,也取得直接请求权的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该条并未规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因此第三人利益合同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设定义务,否则也就不能称之为“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否则合同无效。当然这并非说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完全不用承担任何义务,因为权利不是真空的,任何权利的取得都不是绝对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与义务的承受相伴随,第三人至少应依诚信原则尽到一定的附随义务,如协助债务人向其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我国法律虽然不认可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但在一些单行法的个别条款中承认某些特殊种类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例如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中除了投保人可以成为受益人之外,第三人也可成为受益人。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赔付金或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的,除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外,还要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第三人可享有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在责任保险中,责任保险合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直接发生第三人的效力,如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再如,在货运合同中承认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依我国合同法分则之规定,在收货人与托运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下,收货人虽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却可依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货运合同取得对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的权利。在涉及实际承运人的运输合同中,实际承运人对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发货人可任意向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索赔,即发货人基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合同产生了第三人利益。

通过对比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与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可知,现行合同法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并未赋予第三人享有债权请求权,但是这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民法典区分非真正和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新增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即直接赋予第三人享有债权请求权。在社会现实发生了变化,合同越来越多地涉及第三人利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变更更有利于实现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适用指南】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第三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成立无须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而且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仅限于订约时既有之人,将来可产生之人如胎儿或设立中的法人亦无不可,只要第三人在行使权利时有权利能力即可。

2.第三人利益合同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设定义务。否则也就不能称之为“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否则合同无效。当然这并非说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完全不用承担任何义务,因为权利不是真空的,任何权利的取得都不是绝对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与义务的承受相伴随,第三人至少应依诚信原则尽到一定的附随义务,如协助债务人向其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受领的,应当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不受领的情况通知债权人,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

4.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按照约定有权请求其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赔偿损失;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同时第三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第三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债务人瑕疵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向第三人承担瑕疵履行责任,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同时第三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第三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瑕疵履行责任。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用以对抗第三人。例如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不向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