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部门规章
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11月22日 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
第14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8月2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19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章规定组织听证。
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0年3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第21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自被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对于口头陈述、申辩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记录,并交陈述人、申辩人签字确认。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0年5月24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
第17条 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1年1月1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第12条 外汇局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自被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口头陈述、申辩的,外汇局应做好记录,并请陈述人、申辩人签字确认。
外汇局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