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5]
● 法律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司法解释及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26号)
第50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案例指引
某高等职业学校诉胡某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争议案(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2〕钟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制度是针对特定对象,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方可适用的制度,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当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