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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2]
● 部门规章及文件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劳部发〔1996〕354号)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案例指引
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14)
裁判要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变化属正常现象。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支持用人单位对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不合理调整必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依法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补偿工资差额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作为劳动者,也应理解用人单位发展,在发生调整时,充分了解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