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
● 法律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部门规章及文件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2020年12月17日 人社部发〔202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行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提升劳动能力鉴定质量和水平,强化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是防范基金风险的重要环节。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配齐配强专门工作人员,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统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各地人社部门在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各地人社部门开展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应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
三、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各地人社部门要在《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目前还没有制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严格依规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各地人社部门要从流程设计、风险防范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安全有序地开展现场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规范要求实施对症检查,准确描述伤病情症状,逐项提出伤病情症状符合或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具体级别及条款的意见和综合定级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不得超出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范围。
五、强化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
各地人社部门要从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监督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控制等多方面入手,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内控管理,提高业务核查、抽检频次与质量,对岗位配置、人员管理、权限设置、业务规程、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等事项明确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提升劳动能力鉴定的公信力。
六、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廉政建设
各地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切实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警示教育,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坚决杜绝虚假鉴定、人情鉴定。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构建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努力从制度上、程序上防范和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七、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建设
各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卫生健康部门等各成员单位的协同作用,充实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建立专家鉴定考评制度,强化政策、能力培训,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管理和动态调整。对于专家库中医疗卫生专家副主任以上医师人员偏少的地区或科目,可通过卫健部门推荐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诚实可信的主治医师充实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对于一年内多次被再次鉴定改变级别的,应暂停或取消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格。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鉴定专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省级统一随机安排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跨地市鉴定等方式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平性。
八、加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
各地要完善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和业务一体化,确保全面、准确、规范。要规范纸质档案管理保存,研究制定电子档案标准,建立电子档案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利用现代医疗技术和多媒体影像设备,加强鉴定现场相关影像资料的采集,作为评定职工工伤伤残等级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重要依据存档备查。
九、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信息化建设
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认定鉴定经办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电子化闭环;通过互联网渠道,实现劳动能力鉴定线上申请和结论查询;探索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核查检验,做到全程可留痕、可监督、可追溯。加强与养老保险等人社内部信息共享,实现业务协同办理。加强与卫生健康委、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通过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减少重复检查,方便职工办事,压缩劳动能力鉴定时限;通过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信息的比对,核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鼓励地方积极协作开展异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特殊群体、在特定时间探索开展“远程鉴定”。
十、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统计工作
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并切实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情况》(见附件)按年度随《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人社统W18表)按时统一报送,对于经核实统计数据发生严重错误的,将进行通报。
附件:因病或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略)
● 请示答复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2000年1月13日 劳社厅函〔2000〕4号)
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其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中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享受期限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 案例指引
1.梁某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
2.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1)
裁判要旨: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用人单位也应谨慎区分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误,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