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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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对应聘者有性别上的要求属于侵犯公民平等权吗?

案情

佟某从小就很喜欢画画,上大学后如愿以偿地进入广告设计专业学习,并以优异的成绩毕业。毕业后,佟某也如其他毕业生一样踏上了找工作的征程。2020年10月,佟某在某招聘网站上看到一家不错的企业正在招聘设计师助理一职,而且符合全部招聘条件。可当佟某去面试的时候,该企业面试人员却称只招收女助理。对此,佟某非常不解,心想难道设计师助理的工作也有男女之分吗?再说招聘信息上也没有写明只招收女助理啊!那么,企业对应聘者有性别上的要求属于侵犯公民平等权吗?

解析

平等不仅是法律基本原则,也是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法律面前的平等指权利能力的平等,而非行为能力的平等。平等权包括男女平等、民族平等以及公民在法律适用面前一律平等。当然,为了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权利,我国法律专门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是基于上述人员的特殊性予以的特殊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矛盾,反而是贯彻平等原则的一种表现。除此之外,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必须尊重和坚持这一基本原则,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权是每一位公民都平等享有的一项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企业在招聘时,如果岗位的工作性质对性别没有特殊要求,却给予公民以差别对待,这种行为明显构成了对这些公民的歧视,侵犯了他们的平等权。本案例中,设计师助理的工作性质对性别没有特殊要求,而佟某在各方面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被招聘企业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这是对佟某的不公平对待,侵犯了佟某的平等就业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