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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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饭店未及时制止顾客斗殴,有赔偿责任吗?

案情

近日,某饭店发生了一起斗殴事件。当日中午,严某与女朋友在该饭店用餐。不一会儿,邻桌来了3位客人,由于3人在用餐时打闹声过大,严重影响了严某与女朋友就餐,因此引起了严某的不满。严某上前协商,结果一言不合便发生了口角。一时间,双方剑拔弩张,对方对着严某就是一顿暴打,而当时在场的服务员因担心受牵连便没有上前制止,也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严某伤得很严重。事后打人者逃之夭夭,面对此情况,饭店对严某是否有赔偿责任?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当严某在饭店内被殴打时,饭店工作人员既未阻止也未报案,导致严某受伤,显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过错。由于打人者逃走,而饭店没有及时制止或者报警,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饭店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饭店承担责任后,可以就自己向严某已经作出的赔付向殴打严某的人追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