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
第12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
第15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71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
第7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71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4.《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
第12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性法规
5.《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6年5月25日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第25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第26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案例指引
王某林与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案(〔2013〕民申字第889号)
裁判要点: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的荒地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带有一定的经营性质,承包人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一般不享有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承包人承包农村荒地,且未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该荒地被征收,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