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
1.《宪法》(2018年3月11日)
第8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法律
2.《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
第13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3.《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
第10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4.《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
第13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及文件
5.《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3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林、渔业)厅(委、办、局):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稳定农村、发展农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等一系列重要会议和文件,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全面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宣传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根本法律依据,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土地承包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各级农业部门的干部要加强学习,全面准确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自觉地贯彻执行法律。要采取组织宣讲、印发资料、广播电影电视、宣传标语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法律,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省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省级人大和法制工作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并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法律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抓紧抓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后续完善工作
要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农经发[2004]5号)要求,尽快完成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切实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落实到位。目前,在延包后续完善工作中有两个突出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到位。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明确规定,是各级地方政府及农业部门的责任,也是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但不少地方至今仍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发放到户。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部令33号),抓紧做好证书发放工作,确保2005年底前全面发放到户。同时,要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农经发[2004]15号)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把已经确认到户的基本农田数量和地块逐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确有困难的地方,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可先组织建立确认到户、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台账。二是部分地方城郊农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主要反映在:个别地方至今不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没有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政策落实到承包农户,有的任意缩短承包期。这些做法都违背了绝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和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凡绝大多数农民要求实行分户承包的,必须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尽快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落实到户,这也是在今后征地中农民依法获得补偿和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权益的重要保障。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和督促切实抓紧解决延包遗留问题。同时,要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土地承包方案、合同、证书和登记簿,确保土地承包档案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相一致。
三、着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
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和《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当地土地承包纠纷及调处情况,建立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农村稳定。
要进一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培养仲裁队伍,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选择部分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基础较好、地方领导重视的县(市)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并及时总结推广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经验,不断完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机制。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各级农业部门要贯彻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部令47号),采取措施使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规范有序流转。省级农业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今年底前做好统一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五、严格农村机动地管理
机动地的预留、管理和使用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农民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管理,有效防止和消除机动地管理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一是严格控制机动地面积。预留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尚未预留的不得再留机动地。超限额多留的机动地,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二是依法规范机动地发包。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优先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机动地对外发包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其它方式的承包程序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不得搞暗箱操作;承包期限要合理,不应过长;承包手续要完备,不能搞口头协议;机动地发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愿意承包的,发包方应保证其优先权。三是规范机动地收益管理。发包机动地及“四荒”等获得的收入,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有,必须纳入农村集体帐内核算和财务管理、村务公开内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六、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要组织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后续完善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情况及基本农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确认注明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使用和规范管理情况、渔业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纠纷调处和渔民补偿安置情况等。各级农业部门要把检查工作列入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总体部署的重点工作,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严厉查处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行为。近期我部将就开展专项检查做出专门部署。
七、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也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开展工作。要深入分析研究在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下,土地承包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准确定位,明确职责任务。要切实转变观念,真正树立群众利益至上的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各级农业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深入实际具体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工作力量,保障工作条件,提供有力支持。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作为直接承担这方面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职责,全面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的各项管理工作。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切实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司法解释及文件
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 法发〔2008〕36号)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农村改革创新的大力推进和农村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
(一)着力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充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既是广大农民的极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更是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础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离不开承包关系的稳定,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久不变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法律前提和制度保障。要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2.注意保护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家庭承包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市场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发展,是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趋势和必然。要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工作,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快发展保驾护航。
(二)努力维护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1.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是“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对国民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处理涉及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各类案件过程中,要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等全方位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侵占耕地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实现“用途管制、节约利用、严格管理”的耕地保护目标,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
2.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能,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法定权利。要把《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的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实施全方位的司法保护。要格外注意对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的保护,防止其成为失地农民并引发社会问题。
3.切实保护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对非法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准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4.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管理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着广大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功能,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转让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要着眼于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管理和完善,着眼于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维护与保障,做好相关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5.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案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将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案件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标准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6.妥善处理好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的案件,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要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在审理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又要处理好法律、行政法规与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之间的关系。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完善配套情况,不能因审判工作影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规范推进。
●地方性法规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0年7月29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丘、荒沟、荒滩(洲),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辖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5条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8.《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0年11月24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
第1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