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第三分册·第十四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 侵犯财产案 危害国防利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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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故意杀人案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犯罪客观方面

一、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相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罪与非罪

自杀案件的处理:(1)相约自杀,即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得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2)致人自杀,即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这种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证据参考标准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故意杀人动机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仇杀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情杀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奸杀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斗杀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财杀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愤杀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故意杀人手段行为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行凶杀人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将他人溺水致死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将他人电击致死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将他人活埋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将他人闷死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将他人捂死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将他人掐死行为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将他人勒死行为的证据;(9)证明行为人将他人冻死行为的证据;(10)证明行为人将他人高温致死行为的证据;(11)证明行为人将他人撞死行为的证据;(12)证明行为人毒杀他人行为的证据;(13)证明行为人注射药物将他人致死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故意杀人犯罪情节较轻行为的证据:(1)义愤杀人;(2)激情杀人;(3)家庭内部被迫杀人。4.其他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较轻;(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节录)(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高检发〔2020〕3号)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十二、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节录)(202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六、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节录)(2014年4月22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节录)(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06〕1号)

第十条第一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节录)(2003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三、故意杀人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其他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有:(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使用暴力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3)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5)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6)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7)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8)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9)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

对提请批捕的故意杀人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故意杀人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法医活体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现场勘查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的证据。

2.证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出于故意的证据。

3.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视听资料。

2.故意杀人未遂、中止的,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衣物上的指纹、足迹、血迹等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鉴定。

7.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及故意杀人的动机、目的的证据。

8.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5.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

九、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