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第四分册·第十四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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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

概念

本罪是指行为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上述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即成立本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而情节是否严重,要根据行为人利用虚假的或者盗用的身份证件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具体分析认定。例如:(1)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身份证件数量大、次数多的;(2)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非法牟利数额大的;(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的;(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严重扰乱社会某领域的管理秩序的;(5)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严重影响某种身份证件社会公信力的。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信用。公民的身份证件是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重要证件,身份证件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在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都会使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而身份证明的真实性是塑造完整的社会公共信用的前提,因此,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必将侵害社会公共信用。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有两种,一是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二是盗用他人上述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身份证件,这些身份证件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记载了公民大量的个人信息,能够证明公民的真实身份或证明其具有某种资格,可以行使某种权利的重要证件,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以社会保障卡为例,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社会保障卡卡面和卡内均记载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卡内标识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就业、失业、退休等),可以记录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可见,社会保障卡记载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可见,社会保障卡记载了公民大量的个人信息,且决定了公民能否实施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是指不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而是伪造、变造的虚假证件,证件上所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构的,只要是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是否为行为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里的“盗用”是指盗用他人名义,使用他人真实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包括捡拾、购买、盗窃他人身份证件后冒用的情况。如果是在身份证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虽然不构成本罪,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现实生活中公民需要出示身份证的情形很多,如:(1)选民登记;(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事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寄卖物品;(18)办理其他事务;(19)身份证可用来参加各种职业。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经济社会活动或者管理事项,在这些活动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会严重扰乱相关管理秩序,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证明自己身份的一般场合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虽然不构成本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证件管理或者行政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依照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例如,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7条之规定,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本罪在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后设置了“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概括性的规定,采用了兜底条款的模式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因此,对“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在实践中应从严掌握,不能做扩大解释,身份证件的范围只能限于那些记载了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社会公信力,且公信力与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相当的身份证件,否则会导致打击范围过大。例如,使用伪造、变造的图书借阅证、就诊卡,或者盗用他人的此类证件,一般不会造成与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同等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作为犯罪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未来的身份证件将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逐步实现“一卡通”的功能。例如,把社保卡、就诊卡和银行卡三合一,实现就医“一卡通”,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在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功能的同时,还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所以,《刑法修正案(九)》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加以严惩,对进一步维护以实名制为基础的社会管理制度意义重大。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注意:

以下两种情况虽不构成本罪,但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1.如果行为人不是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场合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不作犯罪处理;2.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同样也不构成犯罪。

此罪与彼罪

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并不是没有目的的使用、盗用,且目的多数是非法的,虽然是何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本罪往往是行为人实施相关犯罪的方法行为。如为了诈骗财物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构成本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牵连犯;为了和他人重婚而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的,构成本罪与重婚罪的牵连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牵连犯等。依照本罪第2款的规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住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本罪包括两种情况:(1)证明行为人明知身份证件是伪造、变造或者可能是伪造、变造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明知是他人身份证件的证据。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数量较大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多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多次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非法牟利数额较大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的;7.证明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情节严重。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节录)(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发〔2021〕22号)

六、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上述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节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29日修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录)(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