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儿媳妇对患精神病的儿子不管不顾,老人可以请求做其监护人吗?
案情
老高的儿子小高今年三十四岁,名校博士出身,在外企工作。就在所有人都认为小高前途不可限量时,小高却突然罹患精神疾病,每天疯疯癫癫,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老高夫妇为小高愁白了头,可奈何二老与儿子身处两个城市,只能叮嘱儿媳晓英好好照顾小高。小高生病后,总是大小便失禁,晓英嫌脏,不愿意替小高清理,经常只给小高留下一点儿吃的就大半个月不回家。老高得知后非常气愤,要求晓英与小高离婚。但是晓英贪图小高的房产,坚决不同意离婚。无奈之下,老高只能一纸诉状将晓英告上了法庭。那么,老高可以请求法院将小高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吗?
解析
老高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出于危困状态,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担任监护人时,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有权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高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妻子晓英作为他的监护人,并没有尽到该尽的责任,小高不仅日常生活得不到照料,甚至还要忍饥挨饿。在这种情况下,老高作为小高的父亲,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晓英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法院指定自己为小高的监护人。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