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女儿离婚后取得抚养权,丈母娘教唆女儿不让孩子父亲探望,违法了吗?
案情
庄慧的女儿王莎与丈夫小刘感情不和,平时总是吵架,小刘还时常夜不归宿,对两人的儿子辰辰也不闻不问。王莎无法忍受小刘的冷漠,愤而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辰辰还未满两岁,法院便将辰辰的抚养权判给了王莎。王莎带着儿子回了娘家,庄慧得知小刘的所作所为后十分气愤,便对王莎说:“他不仁别怪你不义,反正他不关心孩子,孩子对他也没什么感情,干脆就别再让孩子见他了。”王莎深以为然。于是,每当小刘来探望辰辰时,王莎都百般阻挠,就是不让小刘和辰辰见面。小刘忍无可忍,将王莎告上了法庭。那么,庄慧教唆女儿王莎阻止小刘探望辰辰的行为违法了吗?
解析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是常有的,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联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中断,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在法律上当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对于另一方的协助义务,我们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加以理解: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在上面的案例中,庄慧与王莎阻止小刘探望辰辰,小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王莎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探视权。
王莎与小刘虽然已经离婚,但是辰辰与小刘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是无法剪断的。为了辰辰更好地成长,王莎也应当积极协助小刘对辰辰进行探望,保证辰辰成长过程中父亲的位置没有缺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