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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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被养子女虐待后,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案情

老张与妻子刘某年过四十还没有孩子,两人去医院检查,被医生告知老张患有不育症,恐怕此生都无法拥有自己的孩子了。得知这个消息的夫妻两人伤心过后,决定到福利院收养一个孩子。经过到福利院与孩子们相处,两人最终决定收养小木作为自己的儿子。老张与刘某办理收养手续后,对小木视如己出,在生活和学习上都努力为他提供最好的条件。但是小木并不珍惜老张夫妻的付出,从初中开始,就总是逃课出去和狐朋狗友鬼混,高中读了一半就被学校劝退了。小木退学后,老张到处托关系,总算让小木去读了技术学校。小木从技术学校毕业后,只能找到一份勉强糊口的工作。如今老张和刘某均已退休,身体也不好,常常需要去医院看病。小木认为两人是他的拖累,经常对他们非打即骂。老张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拉扯大的孩子如今却这样恩将仇报,留下了伤心欲绝的眼泪。那么,面对小木的虐待,老张可以怎么做呢?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虽然不具有血缘关系,但是法律将他们拟制为血亲,同样要尽到血亲间的义务。在本案中,老张老两口合法收养了小木,并尽心尽力对小木尽到了抚养义务,小木对老张与刘某进行虐待,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是毫无道理且无法容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正因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因此法律赋予了他们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老张与刘某仁至义尽却饱受小木虐待,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他们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收养关系解除后,老张也可以向小木主张补偿其支出的抚养费。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