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父母再婚后,成年子女是否还对其负有赡养义务?
案情
三十年前,老聂与前妻赖某离婚,协议儿子小聂由赖某抚养,老聂每月向小聂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久,老聂便再婚了。再婚妻子是“丁克族”,不喜欢小孩,老聂考虑到自己已经有儿子了,就答应了妻子不生孩子的提议。几年前,妻子因病去世,只剩下老聂一人独自生活。日子久了,老聂逐渐感到十分孤单,非常渴望有人能够陪伴自己。于是,老聂便给小聂打电话,请求小聂每周来看望他两次,陪他说说话。小聂满口答应,可到了约定的日子,又总借口工作忙,一次都没来过。老聂总是打电话催促小聂,让小聂感到很不耐烦,便对老聂说,他是赖某抚养长大的,只对赖某有赡养义务,让老聂不要再打电话来了。老聂很不解,小聂明明也是他的儿子,真的对他没有赡养义务吗?
解析
小聂对老聂负有赡养义务。对于父母再婚后,成年子女是否对再婚后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的问题,我国《民法典》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也就是说,即使父母离婚,其中一方取得抚养权,子女仍然对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负有赡养义务。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聂与赖某离婚后,小聂一直由赖某抚养,但是他和老聂之间的父子血缘并不会因此而切断,法律也并不会终止他与老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老聂仍需给付抚养费就能够很好地说明这一点。正因如此,无论从道德方面还是法律方面,赡养老聂都是小聂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