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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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什么情况下,孙子女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案情

老谢的儿子谢武是一名建筑工人,在一次施工中,谢武不慎从楼顶摔下,虽然保住了生命,但是伤到了脊椎,瘫痪在床,失去了劳动能力。谢武出事后不久,妻子便提出了离婚,留下两人的儿子小毛并独自离开了。儿媳离开后,照顾谢武和小毛的重担就落在了老谢老两口身上。十年后,小毛大学毕业,独自前往上海工作。老谢上了年纪,不仅无法再照顾谢武,自己也因为脑梗需要人照护。老谢看着每天忙得焦头烂额的老伴,想要请个保姆来分担一些她的辛苦。可是这么多年家里的积蓄都用来给谢武看病了,拿不出更多钱请保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谢可以请求小毛承担赡养义务吗?

解析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是孙子女对祖父母在何种情况下有赡养义务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换言之,我国《民法典》的赡养义务原则上还是应当由子女承担的,但当子女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即可由孙子女来代替子女承担对祖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一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在老年人失去子女或子女无力赡养时,发生老年人无人赡养的情况。

在上面的案例中,谢武瘫痪在床,不仅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他是没有赡养老谢老两口的能力的。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小毛就应当代替父亲,弥补该赡养位置的空缺,担负起赡养老谢老两口的责任。况且,小毛能够健康成长,老谢老两口也有不小的功劳,从道德层面和情感需求考虑,小毛也应当对老谢的养老问题负起责任。如果小毛无法亲自照顾老谢的话,可以通过帮老谢请护工、向老谢给付赡养费等方式,尽到赡养义务。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