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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房屋设立居住权后,居住权能继承吗?
案情
老许虽然事业成功,但是一生未婚,膝下也没有子女,只有一个好朋友老吴时常陪他说话。老吴的儿子小吴与人合伙做生意,要拉老吴一起入伙,老吴欣然同意。没想到小吴被人欺骗,不仅投入的资金全部打了水漂,还欠下了许多外债。无奈之下,老吴只能卖掉自己居住的房子来为小吴偿还欠款。老许听说此事后,不忍心看着多年老友无家可归,便与老吴签订了一份居住权合同,约定老吴对老许在本市郊区的一套房屋享有二十年的居住权。老吴搬入老许的房屋生活了两年,突然得知自己患有绝症。去世前,老吴将自己未到期的居住权通过遗嘱留给了儿子小吴。那么,小吴可以依据遗嘱对老许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吗?
解析
要解决上面案例中的问题,首先要清楚居住权是否可以继承。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这里的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无论是通过哪一种方式,居住权人都不能将自己的居住权留给下一代。在本案中,老吴误认为居住权未到期便可以继承,这一想法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的新尝试,富有浓郁的人性化气息。这一规定的出台,主要是出于对弱势群体住房难的考量。老吴关心儿子的心情可以理解,要解决这一问题,让小吴的居住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老吴可以和老许商量,在自己去世后由老许继续将居住权赋予小吴,让老许和小吴重新签订居住权合同并进行登记,以解决小吴没有住所的问题。这样做不仅能解决老吴与小吴的困难,而且不违背居住权设立的初衷。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