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可以撤销其上设立的居住权吗?
案情
老田今年七十三岁,老伴去世得早,儿子也有了自己的家庭,他一个人住在空荡荡的房子里总觉得孤单。经人介绍,老田认识了六十五岁的宁某。宁某性格和善,人也勤快,老田一见她就觉得十分满意,宁某也觉得老田人不错。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决定一起携手度过晚年生活。老田的儿子知道此事后,认为父亲都一大把年纪了还要结婚,实在是太丢人了,便对老田和宁某领取结婚证一事百般阻挠。老田被儿子气得住进了医院,宁某虽然受到老田儿子的冷眼,却毫不记恨,依旧细心周到地为老田调理身体。老田预感到自己时日无多,便留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宁某依然可以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并陪同宁某进行了登记。老田去世后,宁某按照遗嘱继续在老田的房子中居住。这时,老田的儿子却找上门来,声称老田的房子已经是他的房产,老田的遗嘱不再算数,要求宁某一周内搬走。那么,老田的儿子作为房子的继承人,可以擅自撤销宁某的居住权吗?
解析
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是居住权与继承人的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在法律上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只可以通过合同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设立。在本案中,老田通过遗嘱为宁某设立居住权并进行了登记,宁某的居住权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在老田的遗嘱中,并没有注明宁某居住权的具体期限,也就是说,在宁某死亡前,她的居住权都是有效的。
居住权本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宁某的居住权设立在房屋之上,虽然所有权从老田转移到老田儿子的手里,但是老田儿子无权干涉宁某行使自己的居住权,老田儿子要求宁某搬出房屋的要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