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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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学校应当用普通话授课吗?

案情

赵某一家居住在河北省某市,在赵某小时候,妈妈就经常教导她要说普通话,因为将来长大参加工作的时候,工作单位会有普通话方面的要求。在赵某上初中的时候,她的妈妈发现,赵某说话时居然带有东北口音,问过赵某后才知道赵某的班主任来自黑龙江哈尔滨,平时就用东北话讲课。赵某的妈妈很气愤,学校怎么可以找不会说普通话的老师讲课,便找到学校,建议学校找会说普通话的老师讲课,但是学校却迟迟没有回应。请问,学校老师应当用普通话授课吗?

解析

《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我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相应的方言种类也较多,所以各地区人民之间只有说普通话才能实现无障碍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国家的团结和各民族的发展。因此,国家提倡全民说普通话,大力推广普通话,只是国家并没有强制每个人都要讲普通话,提倡普通话也并非就是要消灭方言。但是老师起着传道授业解惑的重要作用,对学生的影响非常大,因此,学校应让本校老师使用普通话讲课。案例中赵某所在学校应该对赵某妈妈的请求积极回应,让授课老师说普通话。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第五款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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