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功能与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基于四个派出所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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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派出所功能的内涵与变迁

1.2.1 派出所功能的含义

默顿认为,“功能就是观察到的那些有助于一定系统之调适的后果”[21],“全部的社会学资料都能与并且大部分已经与功能分析有关”[22]。在其巨著《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中,依据不同的标准,默顿将功能分为正功能与负功能、显功能与潜功能。负功能就是观察到的那些削弱系统之调适的后果。还有那种非功能后果的实际可能性,即后果与所考察的系统完全不相关。[23]显功能是有助于系统调适、为系统参与方期望和认可的客观后果。潜功能是无助于系统调适、系统参与方不期望也不认可的客观后果。[24]

功能是分析单位、机构很重要的概念和范式。也因此在社会学中有与结构分析范式相对应的功能分析范式。[25]功能分析的基本要求往往在于对象的模式化和重复性,即要在可循的范围内给予功能评析,在这个意义上,功能更多的是客观的,需要我们去总结对象的功能规律,进而获得功能的分析,然后再对对象的社会角色、社会过程、社会规范、社会结构进而社会控制手段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基于对功能认识的功能论是有代表性的社会学理论。[26]功能论的重点是探讨与解释社会中各部门对整体社会的生存与延续的功能。他们认为,个体、部门、元素、要素对整个系统都有不同程度的功能,它们之间的磨合、运行的整体性同样是一种功能的体现。哪怕一些看起来是破坏性的成分和部门,它们还是可能对社会有功能和有贡献的。譬如越轨行为,功能论者相信它们对整体社会运作仍有某种程度的贡献。他们往往主张,社会总是会往稳定整合的方向运行的。他们指出社会中的各部门是互相依赖的,就像自然界的有机体一样。[27]然而,在结构化理论看来,社会系统根本不存在目的、理智或者需要等诸如此类的东西,这些东西仅为人类个体所拥有。任何把社会再生产归结为社会系统之目的的解释都必须被视为无效。但是,许多在原则上宣称反对功能主义的人,在实践中却倾向于采用功能主义的论点。从逻辑或者意识形态的立场反对功能主义是一回事,承认社会系统再生产过程中的意料之外的后果具有根本重要性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它表明一种非功能主义的社会科学所实际涉及的事情。[28]的确,在结构主义看来,我们每个人可以做的事情都是被结构锁定的,我们不可能有无限的自由去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的是,每隔一个历史时期,这个所谓的“结构”就会发生变化。这种决定论的观点只会否认变化的可能性,产生惰性和消极面对未来的不定性,就像“出于某些动机而设置和建构的对象运作后达到的与动机同一方向的客观后果,我们认为是显功能”[29]。同理,被建构和设置的对象运作后所实现的并不为设计者期望,甚至没考虑到的客观后果,我们称之为潜功能。而在这种变迁的过程中,显功能也好,潜功能也罢,它们是的的确确在场并持续发挥功能的,正是这种功能目标的一致性,功能的内在结构又不断锁定着每一个部分功能的调整、磨合和发挥最大效用。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派出所定位、设置体制和主要任务等变迁,以及《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30]《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法》等规定,笔者认为,派出所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打击犯罪、调解、治安管理、安全防范、“110”接处警和社会服务的运作过程中,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发展产生了有利的作用,即所谓的“派出所功能”。借鉴社会学关于功能、功能论和功能分析以及法社会学原理,派出所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打击犯罪、调解、治安管理等事务中的角色、规范和价值取向,笔者做如下分析(见表1-7)。

表1-7 派出所三大功能的角色、规范和取向分析

根据派出所的这些业务、运行机制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特点,[31]“派出所的功能”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派出所的执法功能、派出所的调解功能和派出所的管理功能。如果围绕“国家—社会—个人”框架,从某种程度上,派出所的执法功能、调解功能和管理功能分别代表派出所对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所发挥的有利作用,即派出所对这三者的功能。综合上面这些标准,本书将派出所的功能描述性地总结为“执法功能:政治功能与法治功能”“调解功能:控制与协调”“管理功能:为民服务与人权保障”三对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