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功能与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基于四个派出所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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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国外派出所功能考察

(一)美国人威尔逊对警察类型的划分与派出所的功能

威尔逊在一项著名的且有影响的研究中,将警察的工作分为三种类型:警卫型、守法型和服务型。尽管这三种类型的要素都可以在任何一个执法机构中找到影子,但是不同的机构倾向于强调其中一种类型,进而它们所奉行的执法政策也存在差别。[36]

警卫型强调维持公共秩序的职责,这与传统的执法形成了对比,在这样一种机构中工作的警察被视为和平官员,他们忽视了许多违法行为或者对这些违法行为多采取非正式的处理方式,而对于执法需求和秩序维持方面所体现出来的地方性差异有着更为强烈的关注。和平官员的特点表现在充分的自由裁断上,这是因为法律和机构的规则对于维护和平的规定比较粗糙。

守法型恰恰是与警卫型相对的。以这种类型为特征的警察局倾向于对所有的情况都加以处罚,即使是那些维持秩序方面的普通问题也不例外,似乎这些问题都是严重的违法。在这种机构中工作的成员签发交通罚单的比例很高,逮捕的青少年违法者很多,而且对不法单位所采取的措施也非常严厉。警察的这种典型的表现似乎表明,针对不同群体并不存在多重的标准,而是只存在一种单一的行动标准。尽管这种类型的执法表现出技术性的高效和高逮捕率的特征,但是它也造成执法的不平等,于是那些最为经常受到警察审查的群体会抱怨遭到了警察的侵扰甚至粗暴对待。

如果将警卫型与“秩序”衔接,守法型与“执法”衔接,那么服务型则可以与“秩序”“执法”一并衔接,执法、维护秩序在服务型警察的工作中都有较为中和的体现。这种类型强调社区关系、警察在专门分队之外的巡逻工作,而且指挥呈分散的状态。警察工作的节奏更为从容,而且有更多的提拔机会。这种类型与警卫型的不同之处在于,警察对所有的群体都要做出回应,并且对于轻微违法情形采用的是非正式的处罚。而它与守法型的不同之处在于,对轻微违法行为适用逮捕的情况很少,而警察对于公共情绪和期望更为敏感。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型相较于警卫型在主观恣意性方面轻一些,相较于守法型则更为偏重对公共服务的实际考虑。在服务型警队中,鲜有腐败发生,而且针对他们的抗议也很少。这种警察局的特征还表现在“社区服务型警务”上。它强调的是解决问题的警务,关注点并不是事件本身,而是事件背后的问题。它的目标在于减少警察与少数群体之间、警察与穷人之间的情感疏远和不信任——这些都是潜在的爆发因素,能够将一起简单的交通检查演变为一场骚乱。“社区服务型警务”致力于提高邻里生活质量,吸纳公民参与到打击犯罪中来(特别是针对毒品犯罪),并且采取更多协同化的努力来预防犯罪。尽管“社区服务型警务”的代价更为高昂,而且需要更多的人力,但是美国有超过400个城市已经采纳了这种警务模式。然而这一方案也并非不存在批评的声音,并且对于这种模式的热切追求正在受到训练需求、开销以及整体效率的抑制。不过,总的来说,社区警务作为一种最近的研究主张,将社区生活也纳入其中,还提高了警察局免受批评的能力。

(二)英国人梅拜对现代警察体制四种模式的划分与派出所功能

英国人梅拜在其1990年出版的《比较警务问题》一书中提出,现代警察体制有四种模式,[37]不同的警察体制所展现的派出所功能是不一样的。第一种是欧洲大陆模式。欧洲大陆模式是中央集权式的、君主制的警察体制。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开始在欧洲大陆盛行。以君主的旨意为旨意,以家长式的统治为特点,以法国和德国的军事警察为代表。从功能看,中央集权式警察具有广泛的权力,行使广泛的职能。不仅包括政治行政职能,还包括国家秘密警察。以德国警察为例,在柏林,消防、狱政、建筑、募款等都是庞大的警察机构的工作。他们也兼管市场监督和食品检查。第二种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模式。英格兰和威尔士模式,又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盎格鲁-撒克逊是古代英国的统治者,所以又称为英国的代名词。20世纪70年代后,为发展快速反应机动力量,警察向城市集中,由驻在式转向汽车巡逻,曾一度造成警民关系紧张。此后警察改革兴起,社区警务、预防警务等新生事物兴起,警察逐步回到公众之中。公众遇事往往首先想到警察,小到猫爬上树,大到家中有病人都要找警察。[38]第三种是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基本相同,在警察性质方面为武装性质的力量。第四种是殖民地模式。[39]准军事化的和以镇压为主的警察形式正是适合殖民地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经济文化不平衡的特点。随着大英帝国的解体,各殖民地的独立,旧的皇家爱尔兰警察模式在今天多已面目全非了。

(三)欧美四次警务革命与派出所功能

对四次警务改革的分类与讨论也能看到警察任务和功能变迁的内在逻辑。第一次警务革命以1829年伦敦大都市警察机构的建立为标志。这支警察队伍强调以预防为主,重视警民关系,增加服务职能,使其成为新旧警察间的分水岭,被誉为第一次警务革命。第二次警务革命肇始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当时的美国通过警察专业化摆脱地方政治对警察的控制,使警察成为一支独立的、高效率的文职队伍。第三次警务革命在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立足于使警察成为“打击犯罪的战士”。第四次警务革命是现代化后欧美各国的“新警察模式改革”,主要特点是单一的被动警务转向重视主动提前警务;从快速反应转向预防犯罪,强调调查研究在先,以预防为主。可以看到,四次警务革命分别以“重警民关系,发展服务”“重专业化独立性”“重打击犯罪”“社区警务运动”为警察功能的不断转向,以适应社会的变革与发展。不难得出,警察功能主要集中在作为国家机器的打击犯罪、执法功能、维持秩序和服务社区等方面。有观点认为,警察的主要功能是执行法律、维持秩序和服务社区,[40]这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需求大致是一致的。更有我国学者预言,第五次警务革命将是“国家警察与社会警察并存”[41],这为界定派出所的功能内涵提供了思路,同时为解释派出所的功能提供了范式与框架,即在“国家—社会”框架下对派出所功能进行解释。

(四)日本的派出所和警岗亭

警察署的派出机构,在城市称作派出所或交番,在乡村和渔村称作驻在所。各府、县警察本部下设若干警区(亦叫警察署),每一警区由几个派出所组成。派出所在都市叫作警察所,在农村叫作驻在所。派出所是都、道、府、县警察机构的基层单位,其规模大小不一,小到十几人,大到几百人,各派出所又下设多个警岗,执行具体的警务。警岗是派出所的派出机构,在大城市和居民密集区,每个警岗一般至少配置两名警官,乡村只配置一名。在日本,随处可见前门悬挂着红蓝两色灯的警岗。警岗由外勤警察24小时值班,负责指导管制交通、预防犯罪、受理控诉、侦查与羁押嫌疑犯及对公民提供多项协助和巡回服务。如为问路人当向导、帮助寻找丢失的小孩和物品、调解居民纠纷以及管理定期的住宅检查和登记等,一切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的事故,都由警岗负责处理。警岗是日本警察执行勤务活动的先遣部队和中转站。因受日本岛地理条件的限制,巡逻车往往不及警岗作用。警岗制度建立至今,在日本预防和控制犯罪活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地改善了警民关系,确保了社会治安。日本的岗亭制度已引起世界各国警察的瞩目。[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