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看图一点通(案例插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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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工地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背景

孙某在某建筑工地打工,建筑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没有按照规定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孙某作为一名工人,也并不在乎此事,反而觉得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如不得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等,这在孙某看来都是浪费时间。然而就在工作的第七天,有关部门突击检查,发现建筑工地没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是责令建筑公司限期改正,但建筑公司负责人并未当回事,后因逾期仍未改正,该建筑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孙某也因此回家待业。

学法有疑

有关部门责令该公司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做法是否妥当?

法律讲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非常重要的组成人员,生产经营中有一定危险的或者规模较大的企业都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保障企业安全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4条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此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案中,孙某所在的建筑公司依照上述规定属于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但该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并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7条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改正。因此,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在检查该建筑工地时,发现该建筑工地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并在其逾期未改正的情况下责令其停业整顿的做法是合理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一句话说法

生产经营具有危险性的单位以及员工人数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否则在登记注册时会被拒绝注册,已注册的单位会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甚至承担更严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