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合伙企业的哪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合伙协议的订立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原则上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原则上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六种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分别为: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6)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7)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
(8)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9)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或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0)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
(1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