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5:民法配套测试(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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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第八章 民事行为

基础知识图解

配套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民法实践的一般做法,书面的意思表示在需要经过传达媒介才能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则该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为(  )。

A.表意人完成其表意行为时

B.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时,如函件已邮寄的

C.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

D.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时

2.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  )。

A.王某基于重大误解而与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

B.12岁小学生小梅与当地商城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9000元电脑的合同

C.刘某以欺诈手段与马某订立的买卖钢材的合同

D.9岁小学生小张与某公司签订的接受5000元赠与的合同

3.“吃巧克力”与“扔掉吃剩的巧克力”,两者从民法意义上看(  )。(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前者为负担行为;后者为处分行为

B.前者为事实行为;后者为法律行为

C.前者为有因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

D.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事件

4.甲常为乙制作手工制品,历来都是由乙按数量向甲支付一定的预付款。这次由于数量较大,乙提出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将预付款改为定金。由于甲是文盲,乙对甲讲合同内容与以往的做法完全一样,甲遂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

A.可撤销,因为甲是重大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

B.可撤销,因为甲是因受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

C.无效,因为甲所作出的是虚假意思表示

D.无效,因为甲是在乙乘人之危情况下而为的意思表示

5.刘欢、陈平于1999年4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合同中双方约定:如陈平的儿子从外地调回本地工作并需居住该楼时,该项房屋租赁关系即行终止。2000年3月6日,陈平的儿子从外地调回本地工作,陈平称其子需居住该房,宣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刘欢查证,陈平之子的单位已为其分配楼房一处,陈平之所以安排其子入住该楼房,是因为有人愿以更高的价格租住该房。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

A.陈平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

B.本案中刘欢、陈平之间的租赁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C.本案中陈平之子居住该楼房不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D.刘欢、陈平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在2000年3月6日终止

6.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厂房,但乙方提出一个条件是若到年底自己的新厂房已经盖好,则将公司的旧厂房出租给甲。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

A.附否定的生效条件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

C.附肯定的生效条件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

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约定如果钢铁2000年7月市场价格高于3000元/吨,或低于2500元/吨,则合同不再履行;如果在2500元/吨至3000元/吨,则应于2000年8月交货。此合同为(  )。

A.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D.无效民事行为

8.甲与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甲的父亲在2008年去世,则将房屋租赁给乙。此条款属于(  )。

A.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D.无效民事行为

9.某宾馆夏季因使用空调而超额度用电,供电所遂以停电相威胁,要求宾馆每天为其员工以极其低廉的价格供应午餐,宾馆每天为供电所职员提供四菜一汤的午饭,收费2元。双方的这一行为是(  )。

A.因胁迫而成立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10.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10岁的学生李某独自到商场购买29英寸彩电一台

B.作家章某立书面遗嘱捐赠所有藏书,但未经公证处公证

C.某酒厂以散装白酒冒充茅台酒卖给某百货公司

D.甲、乙签订买卖一张大熊猫皮的合同

11.李某之子今年参加高考,报考某大学计算机专业,李某以为必考上无疑,遂出资七千元为其子购买奔腾Ⅲ多媒体计算机一台,以供其子学习之用,但李某之子却被该学校文科专业录取,则李某购买计算机的行为(  )。

A.因对购买计算机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故可以请求撤销

B.因购买动机未实现,合同目的落空,故行为无效

C.因合同目的落空,行为不成立

D.是有效行为

12.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司考.卷三.单7)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13.某商场为招揽顾客,承诺“假一赔十”,顾客王某遂购买假手机五部,价值1.5万元,并向商场索赔,商场认为其并非消费者,拒绝赔偿。但在王某声称要向法院起诉时,遂同意赔偿人民币1.5万元,则(  )。

A.商场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其单方民事行为

B.商场得以王某胁迫为由主张其单方民事行为无效

C.商场得以王某乘人之危为由撤销其单方民事行为

D.商场应予赔偿

14.甲出版社误将乙校的订货当作丙校的订货发给了丙校,这一行为属于(  )。

A.乘人之危 B.显失公平

C.重大误解 D.欺诈

15.甲误以为苹果三级比一级好,于是以一级苹果的价格购买了100吨三级的苹果,则(  )。

A.甲可请求仲裁机构撤销此买卖行为

B.甲无权向法院主张此买卖行为可变更

C.甲可以自行主张该行为无效

D.甲可以自行变更苹果价格

16.大明电器城明知其销售的空调质量有问题却故意不向顾客说明,甲买了一台。该行为属于(  )。

A.受欺诈的行为

B.显失公平的行为

C.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17.甲开一食品加工厂,因资金周转不灵,急需用钱,但又求借无门。乙趁机表示愿借给甲5万元,但3个月后甲须三倍返还,甲同意。甲、乙之间的行为(  )。

A.因乙乘人之危而无效

B.因乙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C.因乙欺诈而可撤销

D.因乙欺诈而无效

18.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

A.失效B.继续有效

C.开始生效D.开始无效

19.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前(  )。

A.可单方解除,因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

B.可协议解除

C.可单方解除,因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

D.可单方解除,因所附条件不成立

20.杨某的单位今年又盖了一批房屋,杨某估计自己可以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先按房屋面积购买了纯毛地毯,准备搬进新居时铺上。但后来杨某未能分到三居室房屋。杨某购买地毯的行为(  )。

A.是无效行为。因为杨某购买地毯的动机没有实现,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B.是可撤销行为。因为杨某对于购买地毯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

C.是有效行为。因为该行为虽有误解但不是重大的

D.是有效行为。该行为的效力与单位分房之间没有内在联系

21.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0年司考.卷三.单2)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22.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0年司考.卷三.单5)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2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13年司考.卷三.单3)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乙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24.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6年司考.卷三.单10)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5.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7年司考.卷三.单3)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26.金某家中有一块祖传玉佩。当地恶霸孟某甚是喜爱,多次上门求购,均被金某拒绝。2019年2月1日,孟某手下曹某带着20名小弟再次来到金某家中,扬言:“三日内不将玉佩卖给孟某,小心金某在某高中上学的女儿。”金某心生恐惧,次日主动以5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孟某。2021年3月2日,女儿留学德国,金某再无后顾之忧,于3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经查,玉佩实为赝品,市值仅300元,金某对此不知情。孟某此时方知自己购买的玉佩是赝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因孟某不知曹某胁迫金某一事,金某无权请求撤销与孟某的玉佩买卖合同

B.孟某基于金某欺诈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C.金某基于受胁迫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权利因超过1年除斥期间而不予支持

D.孟某基于重大误解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权利至2021年6月10日届满

27.某大师带着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参加电视台节目,说没人能做出更高的。主持人问如果有人做出来了呢?大师说如果有人做出来,就把自己的作品赠送给他。大师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邀请观众作见证。节目播出后,有人做出了五层镂空作品。关于某大师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显失公平的合同

B.戏谑行为

C.赠与合同,大师可随时撤销

D.悬赏广告,大师应交付作品

28.爷爷老张对孙子小张甚是喜爱,在小张6岁时,爷爷将家中祖传的一幅价值200万元的名画赠与小张。母亲刘某得知此事后,坚决表示反对。在小张8岁那年,爷爷又将自己价值27500元的手表赠与小张。母亲刘某亦明确表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B.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C.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D.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29.湖蓝公司董事长胡某称,其与清河公司洽谈时被灌醉并趁机签订违背远期商业规划且明显不利于湖蓝公司的合作协议,故依法请求撤销协议。湖蓝公司可基于哪一请求主张撤销该合作协议?(  )

A.乘人之危

B.显失公平

C.恶意串通

D.无权代理

30.钱某有一幅祖传古画,市值100万元,高某为了低价收购该古画,伙同某艺术品鉴定家孟某欺骗钱某该画是赝品,价值不超过10万元,钱某信以为真。后钱某以15万元将古画卖给了不知情的陈某。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陈某乘人之危,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B.因遭受高某欺诈,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C.属于重大误解,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D.属于显失公平,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2.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借给张某2万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

A.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B.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C.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D.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胡某有一个儿子名小军,已30岁尚未结婚。胡某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惠,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某所立的这份遗嘱(  )。

A.涉及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4.根据法律的规定,下面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

A.以给公民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

B.以给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等造成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

C.以给其亲友的财产造成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

D.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

5.公司甲与工厂乙签订一份合同,在执行中,发现对主要条款(标的物的质量)有重大误解,双方当事人(  )。

A.都有权向对方宣告此合同无效

B.都有权向对方宣告此主要条款无效

C.都有权请求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6.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将产生下面哪些法律效果?(  )

A.如果是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B.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C.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D.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7.甲、乙在其父母健在时,预先签订了一份分割其父母财产的协议,并约定该协议在其父母均去世时生效。该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

A.是一个附有延缓期限的民事行为

B.是一个附有延续条件的民事行为

C.无效,因为其内容违法

D.无效,因为未得到其父母的认可

8.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行为?(  )

A.甲将一从国外带回的照相机赠与乙,作为回报,乙将自己的玉佩赠与甲

B.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限制的私人借款合同

C.甲公民将自己私藏的手枪一把卖给乙公民

D.甲、乙之间签订一份包含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的运输合同

9.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有(  )。

A.甲(18周岁)将自己价值1000元的MP3播放器与乙(21周岁)的一套价值2100元的丛书进行交换

B.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价值2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定金为5万元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协议

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协议,但该联营协议有保底条款

10.王瑞与妻子长期两地分居,为解决这个问题,王瑞欲调往甲地(妻子的工作地)工作。王瑞同事张某得知此事后,请求王瑞将其现在居住的私有房屋4间卖给他。王瑞告知张某,调动工作之事是否成功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的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某。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甲地工作,则将其目前居住的4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某,价款为4.8万元。在协议订立后3个月,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自己工作的城市。王瑞便告知张某,现其妻调回本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某。张某遂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有(  )。

A.王瑞与张某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王瑞与张某的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王瑞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条件成就

D.王瑞的行为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故合同没有生效。张某无权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11.下列选项中,(  )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A.甲与乙约定若甲父死亡,甲则将其房屋转让给乙

B.甲与乙约定,若甲考上大学,乙就把自己的电脑送给甲

C.甲与乙约定,若甲能把乙的班主任打一顿,乙就答应嫁给甲

D.甲与乙约定,若今天下午天下雨,甲就把自己的雨伞送给乙

12.李某为其外甥张某的监护人,李某与王某恶意串通,将张某已过世的父母留给他的楼房一栋以低于市价3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则在事后分给李某20万元,后张某发觉,该民事行为被宣告无效,则(  )。

A.该房屋应退还张某,王某应返还其价金

B.张某有权要求二人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C.李某与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与王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追缴

13.下列行为不得附条件的有(  )。

A.接受继承

B.抵销

C.结婚行为

D.票据背书行为

14.下列所附条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求的有(  )。

A.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不结婚,则将房屋租给乙

B.甲与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如果太阳从西边出来,就借款5万元给乙

C.甲与乙签订一份种子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种子通过鉴定,则合同生效

D.甲与乙签订一份打人合同,约定如果乙将丙打一顿,甲付款1万元给乙

15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元。乙明知该牛有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3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甲表示允诺。甲买回该牛后第4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  )。

A.甲与乙之间构成民事欺诈

B.甲与乙之间构成合同违约

C.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有效

D.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无效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甲将其在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居住,租期2年。半年后,甲父母老家的房屋拆迁,欲前往北京与甲共同生活,甲以此为由与乙商量,提前终止了租房协议。不久甲接到父母的电话,说先去广州其姐家待上3个月再到北京,甲于是把该房屋以更高的租金租给了两位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学生。现问:

(1)甲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

A.甲的行为构成欺诈,因为他事实上隐瞒了真相

B.甲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为他并无欺诈的故意

C.甲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关于房屋的租赁与其自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并且造成乙的损失

D.甲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的构成以行为当时为决定标准

(2)假如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欺诈,则乙(  )。

A.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B.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C.可以要求再次租用甲的房屋,直到甲的父母回来

D.无权要求再次租用甲的房屋,但可以要求甲双倍赔偿其损失

2.关羽和张飞系好友关系。某日,张飞来到关羽家中做客,看见关羽的妻子怀有身孕,便说:“如果孩子出生,就送十万元给孩子”。关羽为感谢张飞,当即决定给孩子取名为“关小飞”。后孩子顺利出生,张飞并未履行诺言。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为关小飞,而非关羽

B.关小飞出生前,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C.关小飞出生后,赠与合同生效

D.张飞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3.甲公司欠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债务均无法全部偿还。甲公司名下还剩下一辆汽车和一套房屋,乙公司让甲公司把房屋和汽车都抵押给其还债,不然也会被丙公司拿去,甲公司同意后签了抵押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无法偿还所欠债务,乙公司申请实现抵押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公司可以主张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因未登记而不发生效力

B.丙公司可以主张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C.丙公司可以主张撤销甲乙公司之间的行为

D.汽车和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甲公司所有

四、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行为(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2.意思表示(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3.表示行为(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4.欺诈

5.胁迫

6.乘人之危

7.无效民事行为

五、简答题

1.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意义。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六、论述题

1.论有瑕疵意思表示及其法律效果。

2.试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件。

七、案例分析题

1.李红与姚小兰均生于1976年6月7日,1991年7月李红初中毕业后即参加工作,月收入200元,姚小兰继续上高中。1993年9月,李红与姚小兰谈到想购买一台高级收录机,第二天,姚小兰即拿出姨夫送与她的高级收录机,问李红是否想买,李红看后很喜欢,愿以1400元购下,姚小兰表示同意。后李红先交给姚小兰1000元,并表示另400元三个月后再付,姚小兰收下1000元后即把高级收录机交给了李红。三个月后姚小兰找李红要400元,李红说高级收录机都给我了,说明你同意以1000元卖给我了。姚小兰无奈,只好将此事告诉了父母,其父母便要求李红归还高级收录机,或者另外再付800元,高级收录机便归她所有。李红不同意。为此,姚小兰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李红与姚小兰之间关于高级收录机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2.甲、乙在一起逛街时,甲捡到20元钱。两人约定,20元钱由两人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回去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体育彩票销售点在发售体育彩票。甲即用捡到的20元钱买了10注,乙没有阻止。开奖后,甲所买的体育彩票中了5000元的奖金,乙要求均分奖金,遭甲拒绝,两人发生争吵。体育彩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以购买彩票的20元钱是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甲便以体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体彩中心给付奖金。乙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均分奖金。

问:(1)甲对捡到20元钱是否具有所有权?

(2)甲对乙许诺均分捡到的20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对甲产生约束力?

(3)甲和体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体彩中心拒付奖金是否有理?

(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意思表示的生效根据是否有相对人而有区别。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则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这个知识点很重要,可以具体化为各种类型的题目,如要约、承诺、免除、撤销、抵销等意思表示何时生效的问题。简单的一个原则就是,一般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都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都应当是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另外“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中的“到达”不要求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只要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可以控制的范围即可。

2.答案:B。本题涉及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种类问题。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欠缺处分权的合同、欠缺代理权的合同、欠缺同意权的合同。本题A选项属于可撤销的合同,B选项属于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C选项属于可撤销的合同,D选项属于有效合同,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和赠与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3.答案:B。“吃巧克力”行为无须当事人表现内心意思即发生法律规定的效力,因此区别于属于表示行为的法律行为,为事实行为;“扔掉吃剩的巧克力”属于抛弃行为,是仅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

4.答案:B。因乙之行为虽为以欺诈手段而为,却未损害国家利益,其根据是《民法典》对于欺诈、重大误解和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的规定。

5.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题中陈平假称其儿子需居住该房是恶意促成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没有成就,故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此,只有D项中的陈述是错误的。

6.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条件的分类。需要注意的是,“延缓条件”亦称“停止条件”,在合同法中则被称为“生效条件”。

7.答案:B。既然为“合同不再履行”,说明合同已经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8.答案:A。因为甲的父亲去世是个确定到来的事实,与条件的不确定性相违背。但在本题中,由于加了“2008年”的限制,则甲的父亲在这一年中是否死亡是个不确定的事实,故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以正确答案为选项A。

9.答案:A。胁迫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手段违法,目的违法。如甲找到乙,威胁说,给我50元,否则烧你家的房。二是手段违法,目的合法。如甲欠乙5万元到期不还,乙就以绑架甲的女儿相威胁,要求还钱。三是手段合法,目的违法。如甲知道了乙的贪污行为,遂找到乙,以到检察院告发为要挟,要求乙给甲1万元。本题中的供电所的行为属于第三种类型的胁迫行为。

10.答案:B。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选项A中李某的行为能力不合格,不符合条件(1);选项C中的行为属于假冒行为,选项D中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都不符合条件(3)。

11.答案:D。民事法律行为的动机,只在当事人约定其为合同成立或生效之条件时,才有法律意义。

12.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选项A中,甲手机店作出的“假一罚十”的承诺并没有免除其主要责任,因此该条款有效。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甲手机店自愿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乙在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甲手机店应受其允诺的约束。因此,选项B、C不正确。

13.答案:D。本案中商场所作出的单方民事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理应自成立时生效。因惧怕对方以合法手段解决纠纷而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因受胁迫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14.答案:C。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反,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行为。本题中所述情形属于重大误解。

15.答案:A。因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仲裁机构请求,而不得自行主张行为无效。

16.答案:A。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7.答案:B。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据此,本题中的情形属于乘人之危。根据《民法典》第151规定,甲、乙之间的行为,因乙乘人之危而可以撤销。

18.答案:B。《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9.答案:B。附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即在延缓条件成就以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已经确定,但是权利人尚不能主张权利,义务人还没有履行其承担义务的责任,双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停止状态。据此,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前,可以协议解除。

20.答案:D。本题考查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其行为为重大误解,其依法得主张撤销该行为。动机的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因而不得主张撤销该行为,行为的效力也不因此发生变化。

21.答案:D。《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水平能否理解其行为,并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17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慈善拍卖会上以1000元的个人积蓄拍得价值100元的表演道具,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因此该行为有效。

22.答案:B。选项A错误。本题当事人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不是欺诈行为。选项B正确。《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乙以检举揭发甲贪污为由对甲进行威胁,应认定为存在胁迫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选项C错误。甲虽然是不得已而将自己的房屋卖予乙,但是因为受到了乙的胁迫,而不存在处于危难处境的情况,因此,不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况。选项D错误。重大误解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本题中甲不存在重大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况。

23.答案:D。A项中,举报犯罪,手段合法,但强制他人借款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B项中,手段合法、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C项中,公开他人隐私,手段非法,目的也不合法,构成胁迫。D项中,举报醉驾之违法行为,手段合法,同时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目的合法,故不成立胁迫。

24.答案:A。依学界通说,情谊行为是道德层面上的日常社会交往行为,它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有显著区别。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情谊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因此情谊行为的行为人对自己的承诺原则上无须承担法律上的给付义务。事实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主观上并不存在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依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当然,情谊行为虽然其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有时可以引发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以及适用侵权责任法律后果。本题中,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甲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此为典型的情谊行为,根据题目交代情节也不会引发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产生,故乙对甲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知,只有A选项正确。

25.答案:B。(1)依《民法典》第149条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对乙实施欺诈,使得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齐某的石雕,故受欺诈方乙可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故A选项说法错误,而B选项为正确选项。

(2)依《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曾因为被齐某欺诈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石雕,发现被骗后即和齐某交涉,故受欺诈方甲可与其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故C选项说法错误。

(3)依《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1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故本题中D选项中“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的说法错误。

26.答案:D。A项考查第三人的胁迫。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无论孟某是否知道曹某对金某实施胁迫一事,均不影响金某请求撤销与孟某的买卖合同。故A项错误。B项考查欺诈和重大误解的区别。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用一句话来概括:知假卖假构成欺诈,不知假卖假构成重大误解。本题中,金某不知祖传玉佩为赝品,属于重大误解,而非欺诈。故B项错误。C项考查胁迫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题中,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为2021年3月2日,从此时开始起算1年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行权除斥期间至2022年3月2日。因此,法院应支持金某的撤销权。故C项错误。D项考查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题中,孟某2021年3月10日方知玉佩为赝品,除斥期间为3个月,即至2021年6月10日届满。故D项正确。

27.答案:B。意思表示由两部分三要素组成,两部分即内心意思(内部/主观)和表示行为(外部/客观)。其中,内心意思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三个要素;而表示即表示行为一个要素。戏谑行为,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或真意保留,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戏谑行为人通常没有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属于典型的内心意思缺乏,即不存在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因此,戏谑行为因内心意思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本题中,某大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戏谑行为,其内心并不存在将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赠与他人的表示意思,亦不存在与他人形成赠与合同的效果意思。因此,因意思的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故B项正确。因不存在意思表示,因此,显失公平的合同、赠与合同、悬赏广告等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无从谈起。故A、C、D项错误。

28.答案:C。A、B项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小张6岁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受赠名画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母亲刘某反对与否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故A、B项均错误。C、D项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本题中,小张8岁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受赠手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故C项正确,D项错误。

29.答案:B。胡某系董事长,为湖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有权代理。故D项错误。湖蓝公司称胡某与清河公司洽谈时被灌醉,因此,不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故C项错误。《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胡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签订违背湖蓝公司远期商业规划且明显不利于公司的合作协议,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湖蓝公司可以主张撤销。故B项正确。

30.答案:C。A、D项考查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核心有2个:(1)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缺乏判断能力;(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主要体现于价格因素)。本题中,虽古画价值100万元却以15万元卖给陈某,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要件。但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的陈某(买方)并未利用钱某(卖方)处于困境或缺乏判断能力(因为陈某“不知情”)。因此,钱某不得基于显失公平主张撤销买卖合同。故A、D项均错误。注意:《民法典》已将乘人之危并入显失公平,不再是独立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事由。B项考查第三人欺诈。《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陈某并不知高某对钱某实施了欺诈行为。因此,钱某无权基于高某对其实施欺诈而撤销与陈某的合同。故B项错误。C项考查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本题中,钱某将古画出卖给陈某时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对标的物认识错误,进而将100万元的古画以15万元出售给陈某,客观上造成了较大损失。因此,依法成立重大误解(对标的物认识错误),可以撤销买卖合同。故C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D。所谓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自己意欲实现某种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的行为。意思表示所表现的,必须是私法上的效果意思,即产生、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以此类推,B、C、D三项均符合意思表示的特征,而A项并未表达私法上的效果意思,而是日常生活中的情谊行为,故不属于意思表示。选B、C、D。

2.答案:AD。单务和双务法律行为的分类是以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相互对待为依据的。而有偿和无偿的法律行为则是以是否存在对价为标准的,一个借款的行为双方都存在权利义务,一方获取他方的利益。

3.答案:ACD。见《民法典》第143条、第156条。民事行为只有在具备相应条件才生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答案:ABCD。见《民法典》第143条。

5.答案:CD。见《民法典》第147条规定。

6.答案:ABCD。见《民法典》第156条、第157条。

7.答案:AC。甲、乙的父母健在,对于父母的财产他们并无处分权,该法律行为无效。条件未必发生,期限必定到来。本题的协议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8.答案:BD。选项A中的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选项C中的标的物在我国属于禁止流通物,整个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非部分无效。选项B中借款合同有效,而且利息约定原则上亦为有效,只是超过最高利息限制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选项D中的运输合同有效,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

9.答案:BD。选项A中甲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选项B中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标价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10.答案:AD。容易引起争议的答案为选项C和选项D。对于王瑞的行为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应当考虑设定条件的目的。对于王瑞来说,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夫妻分居,故当其妻子可以调动到自己工作的城市时,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买卖合同的成就。因此,应当选择选项D。

11.答案:BD。A为附不确定期限的法律行为;C中所附条件违背公序良俗,并非民法中所称的条件。

12.答案:ABCD。《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能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李某、王某两人故意串通,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应当负连带责任。

13.答案:ABCD。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一般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如妨碍相对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形成权的行使。

14.答案:BCD。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设定要件: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所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所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的事实;所附条件必须合法;须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据此,本题中,A项表述中所附条件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所附条件有效。B项表述中所附条件根本不可能发生,视为未附任何条件;C项表述中所附条件为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D项表述中所附条件为违法条件,当然无效。

15.答案:AD。本题考查欺诈的构成条件、诉讼时效的性质。首先,判断是否构成欺诈,应当根据欺诈的具体构成条件判断。甲并不明知牛有病,仍然属于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甲对陷入错误认识虽有过错,但不影响欺诈的成立。其次,判断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因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在本案中,虽然“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仍然因为相信乙的承诺而陷入错误认识,因此符合欺诈的构成条件。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1)B。欺诈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主要是指:捏造虚伪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欺诈的构成要件之二是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本题中甲既无欺诈的行为也无欺诈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欺诈。

(2)AC。《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欺诈,则乙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再次租用甲的房屋,直到甲的父母回来。

2.答案:ABCD。A项考查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题中,张飞作为赠与人系将十万元赠与即将出生的孩子(胎儿)。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因此,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故A项正确。B、C项考查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当张飞赠与胎儿十万元时,胎儿能否活体娩出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发生与否不确定),该赠与合同系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在胎儿娩出前,该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故B项正确。后孩子顺利出生,即条件已成就,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故C项正确。D项考查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因赠与合同系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因此,立法上赋予了赠与人在转移财产前的任意撤销权,但有三种法定情形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张飞对关小羽的赠与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例外情形。因此,张飞当然可以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方式不履行赠与合同。故D项正确。

3.答案:BCD。A、B项考查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乙公司和甲公司间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受抵押是否登记的影响,而甲、乙公司双方恶意串通进行事后抵押的行为损害了丙公司的利益,因此抵押合同无效,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考查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债务人甲公司和乙公司恶意串通,使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抵押,丙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甲公司和第三人乙公司之间的行为,即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故C项正确。D项考查物权变动。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无论债权人丙公司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抑或主张抵押合同无效,均导致甲、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自始无效。因此,汽车和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依然归甲公司所有。故D项正确。

四、名词解释

1.答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答案: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作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

3.答案:它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没有表示行为,即使有了内心效果意思,也不能将其客观化,而无法取得法律效果。因此,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不可缺少的客观要素。

4.答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答案: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强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6.答案: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7.答案: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含义是:(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确定无效。(4)绝对无效。

五、简答题

1.答案: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因为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只是相对无效,有效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可撤销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针对无撤销权的当事人的效力。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其效力继续保持。其二,是否行使撤销权以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撤销权以外的人不得主张撤销法律行为。其三,撤销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放弃撤销权。此时,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可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其四,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的消灭,必须有撤销行为。仅有可撤销事由而无撤销行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消灭。其五,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其效力归于消灭。

2.答案: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依法成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要素,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要素。法律行为的生效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反映的是国家意志对个人意志的态度。通说认为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为: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标的合法以及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特别生效要件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行为生效的特别要素。

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分析可以看出,整个规则的设计紧紧围绕着私法自治和国家干预展开。众所周知,民法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三个阶段。法律行为制度也随着时代的要求,出现社会化趋势。

不可否认,现代各国对私法自治都做了修正:一是强行性法规的制定,如法律行为的数个生效要件,对事关民生的公益合同的强制缔约等。二是对不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法律倾向于予以挽救。三是出于保护信赖利益、交易安全,出现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等制度,在一方当事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给其设定权利义务。

对私法自治的修正,其目的:首先,平衡弱者和强者的利益。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个体之间地位存在差异,一方的自由等于另一方的不自由。其次,平衡善者和恶者的利益。由于恶者的恶意行为导致善者在为行为时意思不自由。所以,在决定行为效力时,理应把权力交给善者。最后,保护社会和公共利益。在对私法自治合理限制的前提条件下,社会的利益和自由总量非但没有减少,反而由于法律的技术性设计而增加,并且使私法自治朝着其本意发展实现实质正义。另外,对私法自治要求最高的是在财产关系领域,而在财产关系中,财产流转关系对私法自治的要求又更进一层。在当今社会,社会财富呈现前所未有的增长态势,人们的交易能力和交易需求也将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交易也会愈加复杂化,这就要求更高的自治。所以,私法自治在民法领域中的地位非但不会动摇,反而会向其本意方向发展。

3.答案:(1)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所谓事实行为是指不用表现内心的意思事实即可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肯定是合法的,而事实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非法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实现私法自治的功能,是维护个人自由与尊严的重要手段,而事实行为不具有此种功能。

(3)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必然包含实现某种私法效果的意思,事实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取得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

(4)产生法律效果的根据不同,法律行为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事实行为则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5)对行为主体的要求不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而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从而不适用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6)法律行为有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之分,而事实行为不存在这个区别,只有存在与不存在的问题。

(7)与意思表示有关的,适用于法律行为的代理、附条件、期限、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不适用于事实行为。

【参考资料】[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六、论述题

1.答案: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也称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指一方以某种非常手段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须有使表意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至于是否有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的故意,在此不问。(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4)须表意人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5)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信的程度。目的明显的善意欺诈和社会能接受的欺诈,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只有能引起意思表示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欺诈,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

第二,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构成胁迫应具备以下要件:(1)胁迫人须有胁迫的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有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3)胁迫的本意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不法干预,所以,用以胁迫的情况本身应该是违法的。(4)须相对人因胁迫而实际上已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5)须相对人因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本意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现象。构成乘人之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为意思表示。(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在上述情况下为意思表示的行为。(4)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由相对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第四,根据我国立法的规定,还包括显失公平的意思表示。所谓显失公平,指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其构成要件为:(1)须是有偿行为。(2)须内容明显背离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3)该不公平是由于表意人无经验所致,即表示人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而不是受他人不当干涉的结果。(4)无错误情事。

对上述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径直将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势下的法律行为判定为无效不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理念,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到国家利益的方为无效,若是侵犯到私人利益,则由其自己抉择变更抑或撤销,而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都是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原因,显然是比较科学的。

【参考资料】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答案: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而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概念可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意思表示是以语言、文字等信号表述追求特定目的的意思的行为。(2)意思表示是发表私法效果意思的行为。(3)意思表示是有意识地发表私法效果意思的行为。(4)意思表示是真实表达私法效果意思的行为。(5)表意人须行为能力适格。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是这样的:(1)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2)在单方诺成行为方面,法律行为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3)在双方或多方诺成行为方面,法律行为则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思表示结合而成;(4)在要物行为方面,除意思表示外,尚须践行一定的行为,方构成法律行为。

作为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包括:(1)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但在若干场合,依行为的性质,也可延展至行为成立之后。标的可能是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排除客观不能、自始不能、全部不能和永远不能的情形。(2)不存在诸如错误、内心保留、通谋虚伪、受欺诈、受胁迫等问题。存在上述任何问题的表示,在性质上均不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能充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可称之为不真正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健全的不真实民事法律行为,当属无效或可撤销。(3)意思表示预设了行为能力适格以及标的的合法性。

综上,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围绕意思表示可以推出法律行为的其他要件,意思表示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因此,全面、准确地理解意思表示对于把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效力是非常重要的。

七、案例分析题

1.答案:(1)李红与姚小兰之间关于高级收录机的买卖行为无效。姚小兰未满18岁,且在校学习,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她只能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买卖高级收录机的行为超越了她能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范围。且事后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认。因此,该项买卖行为属主体不合格的无效民事行为。

(2)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民事责任的处理的有关规定,李红应归还姚小兰高级录音机,姚小兰返还李红1000元。如若姚小兰无力偿还,由姚小兰父母负责偿还。

2.答案:(1)甲捡到20元钱的行为是拾得遗失物的行为。拾得遗失物在《民法典》第314条中有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是货币是特殊的物,其遵循的是谁占有谁所有的原则,因为货币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属性,由此货币的占有人视为所有人。由此可知,甲对其占有的20元钱有所有权。

(2)甲的许诺是一种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对甲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甲可以行使其享有的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该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知,甲对乙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对甲具有拘束力,不过甲在实际交付10元钱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甲和体彩中心的关系,应当是订立了一份有关彩票买卖的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体彩中心拒付奖金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法律上遵循谁占有谁所有的原则,因此甲享有20元钱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由此可知,该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对于甲和体彩中心均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由此可知,体彩中心应当支付奖金。

(4)法院应当判令:体彩中心支付甲5000元奖金;驳回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