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对于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安理会正在行使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故A错误。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具有任择强制管辖性质,即一国在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都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故B正确、C错误。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故D错误。
2.答案:B。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财产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或据为己有;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答案:D。界河是流经两国之间并分隔两国疆界的河流。沿岸国对其领土内的界河部分具有领土主权,但是,由于河水及其中的生物资源具有流动的特点,所以关于界河的航行、捕鱼及河水利用等问题一般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界河与边界的划分:界河若是可航行的河流,则两国边界应定在主航道的中心线上,如果界河是不可航行的河流,则应定在河流的中心线上。
4.答案:A。B项的普遍性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海盗、贩毒、贩奴、非法广播等行为,侵害沿岸国不属于普遍性管辖的范畴;C项登临权由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者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D项行使紧追权是保护性管辖的一种方式。因此只有A项为正确答案。
5.答案:B。《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有权确定领海宽度,但不得超过自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
6.答案:C。本题中A、B、D项都符合国际河流航行制度的内容。只有C项中的表述有误,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河流上航行的自由,故C项为正确选项。
7.答案:B。直线基线就是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画出的一条线。我国在1958年的《领海声明》指出,“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8.答案:C。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等特定事项进行管理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内的权利有: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卫生、财政、移民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9.答案:C。《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群岛国的基线程度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且最长以125海里为限。
10.答案: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即专为在上述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离境的目的而进行自由航行和飞越,这种过境通行是不受阻碍的。
11.答案:A。本题考核紧追权。A正确,C、D错误。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另外,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信号后才可开始。B错误。紧追可以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内开始。
12.答案:D。由于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所以该河流是两国的界水。关于界水的利用和保护一般由边界文件加以规定。一般的,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一国如欲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坝等,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故A错误;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故B错误;界河分属沿岸国家部分为该国领土,处于该国主权之下,所以渔民一般只能在界水的本国一侧捕鱼,故C错误;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故本题答案为D。
13.答案:C。“公海自由”表示公海不属于并且也永不能属于任何国家主权,因此公海是国家不享有主权的海域。国际海底区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国家对公海不享有主权,因此也不可能享有管辖权。
14.答案:A。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平行开发制”,即由企业部直接开发,同时也允许由缔约国和国有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约有关规定的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管理局以协作的方式进行勘探开发。
15.答案:D。在谁有权勘探开发区域资源的问题上,经过长期协商谈判,形成了“平行开发制”。即一方面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它可以直接牵头把有限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开发。另一方面由缔约国及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出两块经探明的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海底区域,由管理局选定一块为保留区,该区域由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块为合同区,由申请人开发。因此,本题应选择D。
16.答案:B。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可以定义为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底土,因此奥尔菲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仍属甲、乙两国各自所有,故B正确。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不得将国际海底区域或其资源据为己有。国际海底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可以为和平目的而利用。因此奥尔菲油田不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且不能由任何一国单独开发,因此A、D错误。国际海底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体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区域”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因此C错误。
17.答案:A。专属经济区[2]是指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18.答案:B。本题考查专属经济区。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仅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所以,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但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没有领土主权。选项D错误。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仍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19.答案:D。对相向和相邻国家大陆架的划界,1958年《大陆架公约》作了两点规定:一是同一大陆架相邻和相向国家的大陆架的疆界将由这些国家协定予以规定;二是在无协定的情况下,海岸相向国家除国家根据特殊情况予以另定疆界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最近距离相等的中间线。
20.答案:D。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应选D项。
21.答案:C。《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即专为在上述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离境的目的而进行自由航行和飞越,这种过境通行是不受阻碍的。
22.答案:D。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某些自由权利。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特殊海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拥有特殊的经济主权和相应的专属管辖权。
23.答案: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规定:群岛基线:①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间。②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和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③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④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最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外,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由此可见,本题应选择A项。
24.答案:D。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通向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该国的领土,沿岸国对本国境内的河段享有主权。
25.答案:B。《领海及毗连区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应注意,这里的24海里是领海的宽度加上毗连区的宽度。
26.答案: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另外,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27.答案:D。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私人船舶在公海上的行为受船旗国管辖。船旗国管辖权,是指各国对在公海上的悬挂其本国旗帜的船舶,船上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28.答案:A。1958年《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是中国的内海”。
29.答案:D。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海域。群岛国是全部领陆由一个或多个群岛岛屿组成的国家。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基线的确定需要满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条件。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所以,C选项错误。
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以正常方式航行和飞越的权利。行使这种权利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守有关的海上安全国际规章和航空规则。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为了使船舶能够安全通过群岛海道,群岛国可规定分道通航制度。群岛国可为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规章,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和飞机应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并不得损害群岛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未经群岛国事先同意,也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先靠岸的现有电缆。所以,A选项错误。
群岛国则可以按照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环礁的最外缘各点的方式划定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划定的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至9∶1之间,基线的长度也不应超过100海里,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但是最长以125海里为限。此外,直线基线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也不得将另一国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阻断。所以,B选项错误。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所以,D选项正确。
30.答案:D。毗连区不是我国领水,其上空也并非我国领空,该区域适用自由航行制度,即外国船舶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外国飞机享有自由飞越的权利,AB项错误。大陆架是海洋底土的一部分,因大陆架的宽度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故大陆架上覆水域可能部分是专属经济区、部分是公海。对于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沿海国有专属勘探、开发以及与此相关的管辖权,但此权利不能延伸至公海,C项错误。我国对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享有专属勘探、开发以及与此相关的管辖权,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9条的规定,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D。国际通洋运河是沟通海洋、构成国际航行要道的运河。主要包括:埃及苏伊士运河、巴拿马巴拿马运河、德国基尔运河。
2.答案:ABCD。领水是一国具有领土主权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是一国领水除领海外的部分,包括内海水和内陆水。除群岛国的情形外,沿岸国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被称为内海,其他则是内陆水。内水主要包括:内河、内湖、港口、内海湾、内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以内的其他水域。
3.答案:ABD。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在该区域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具体包括: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拥有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等;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4.答案:BCD。海湾是明显曲入陆地的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内海湾所规定的条件有: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线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会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画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属于内海湾。另外,公约还特别规定了“历史性海湾”的地位。所谓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属同一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海湾,沿岸国长期的历史中对这样的海湾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且此等主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默认,即为历史性海湾,也属于内海湾。另外,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当然属于内海湾。
5.答案:CD。划定领海基线的方法有两种:直线基线法和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是在沿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择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两基点连成直线,画出一条波折线,作为领海基线。此方法适用于海岸比较曲折的情况。正常基线法是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一条线作为领海的基线。
6.答案:AB。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海域。任何国家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自由,但并不是说毫不受限制的自由。船舶在公海上要受国际法的限制,如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物等。同时船舶在公海上还受船旗国的管辖。
7.答案:ABD。公海是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在内的全部海域。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公空的法律地位。
8.答案:ABCD。各国军舰在公海上都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规定,临检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豁免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和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及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9.答案:AC。领土是处于一国国家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海和内水)和领水的底土、领空四部分。领水又包括领海和内水,内水包括内海水、内河水、内湖水等。一般情况下,一国境内的港口属于该国的领土。国际海底区域和大陆架则是海洋法中划定的海洋的部分,不是国家的领土。
10.答案:ABCD。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主要包括四个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因此调整的主要是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公海的法律关系。
11.答案:ABC。关于领海宽度,历史上国际法学家曾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早期法学家巴尔图斯和博丹曾主张以两天航程距离(当时约为30海里)作为领海宽度,即“航程说”,中世纪,欧洲北部国家曾流行所谓的“视力说”,即以视力所及的范围作为领海的宽度;17世纪,荷兰法学家主张以大炮射程作为沿海国家控制权力的范围,即“大炮射程说”,这一学说后来被许多国家所接受。
12.答案:ABCD。中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辖权。中国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反了有关上述法律法规时,可对其进行紧追。
13.答案:ABC。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领海以外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超过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超过200海里,则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的100海里。
14.答案:CD。《公海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有四项: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的六项自由是: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补充了两项:建造人工岛屿和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
15.答案:ACD。登临权是指军舰等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贩奴、未经许可的广播、无国籍、虽悬挂一国旗帜却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从事上述行为的船舶为不享有豁免的船舶。
16.答案:BCD。《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的含义是,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以下活动,其通过即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与安全:对沿海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安全的宣传行为;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反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捕鱼活动;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信系统和任何其他设施和设备的行为;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17.答案:ABD。依据《领海及毗连区法》,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才可进入中国领海;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旗帜,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时,必须持有证明书,并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18.答案:ABCD。根据国际法的规定,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和其他由清楚标志可资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和飞机行使。
19.答案:BC。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属于沿岸国的内水,沿岸国对本国境内的河段拥有主权。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A错,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故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就整条河流的航行制定航行规则。
20.答案:ABCD。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是指上述定义下的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断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无害通过行为:①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②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③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④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⑤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⑥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⑦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⑧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⑨任何捕鱼活动;⑩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信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21.答案:ACD。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才可以进入中国领海。对于潜艇,必须在水面上航行,并展示国旗。所以,B是错误的。
22.答案:BCD。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非沿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专属经济区从性质上讲是沿海国享有某些专属权利的水域,而不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的水域。专属经济区不属于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的主权只及于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而不包括其他方面。
23.答案:ABD。在一国专属经济区内,其他各国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铺设海底管道自由,但在行使此权利时,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24.答案:ACD。沿海国的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是沿海国的一个资源管辖区域,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毗连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综上所述,国家拥有某些特定权利及某种程度管辖权的海洋区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25.答案:AC。沿海因为勘探、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主权权利。
26.答案:ACD。各国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的区域包括:他国大陆架上、他国专属经济区海底、他国毗连区海底。
27.答案:ABC。临检权即登临权,是指各国军舰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公约所列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嫌疑时,可以靠近和登上该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28.答案:AB。我国的内海海域包括被直线基线划入的海湾、海峡、港口、河口等海域,其由我国实行完全的管辖权,任何外国船舶进入均需取得我国政府许可。其中,渤海湾和琼州海峡都属于我国的内海海域。
29.答案:CD。海湾是明显曲入陆地的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内海湾所规定的条件有: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线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会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画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属于内海湾。另外,公约还特别规定了“历史性海湾”的地位。所谓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属同一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海湾,沿岸国长期的历史中对这样的海湾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且此等主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默认,即为历史性海湾,也属于内海湾。另外,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当然属于内海湾。
30.答案:BCD。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因此是沿海国事实权利的客体,不需要任何声明就可以享有。毗连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由沿海国对其行使财政、海关、移民、卫生等管制权利的区域。其他国家不能未经许可在其中进行勘探活动。
31.答案:ABCD。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以外的海域。群岛国对群岛水域具有主权,主权范围及于水域上空。同时对群岛水域以外的领海也有主权。
32.答案:ACD。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内的权利有:进行群岛海道通行;直接相邻的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某些区域的传统捕鱼权应被承认;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并不靠岸的海底电缆应被承认。
33.答案:BD。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对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的管辖,沿海国应遵行以下规则:
关于刑事管辖,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本题中“欢乐号”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内口角引发斗殴。并未对丙国人造成伤害或侵犯丙国主权,属于无害通过丙国领海的情形,丙国在通常情况下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此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除非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另外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故其船旗国为乙国,结合前述知识点,可知选项为B、D。
34.答案:ABD。《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2项规定:“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AB正确。第73条第3项规定:“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违犯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因此,C错误。第73条第4项规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所以D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ABC。完全受沿海国主权支配和管辖的区域包括内海、领海和群岛水域。而在大陆架,沿海国的主权是有一定限度和事项范围的。因此,A、B、C项为正确答案。
2.答案:CD。依据规定,船舶应在一国登记,在公海上航行时只悬挂该国的旗帜,受该国的专属管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国家不得主张其中任一国籍,并可视为无国籍的船舶,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公海上船舶悬挂旗帜的规则只适用于不享有豁免权的船舶。
3.答案:D。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是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它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所以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4.答案:BC。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但不能停泊转运货物,选项A错误。根据该公约规定,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紧追权是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紧追行为可以为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对于“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可出动海上执法船、飞机行使紧追权,故选项B、C正确。紧追权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但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故选项D错误。
5.答案:AC。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此本题中,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所以,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海洋法庭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所以,B选项错误。
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
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有三个特点:(1)第三方可以是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邀请进行的。争端当事方和调停方可以对有关活动加以拒绝,并不承担相应的义务;(2)调停者提出的意见只具有建议或劝告的性质,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各方当事国对此保留完全的自由;(3)斡旋或调停不论成功与失败,第三方的任务均告终止,不承担监督和担保争端解决方案实施的法律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
四、名词解释
1.答案:直线基线就是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在沿岸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近岸岛屿密布的情况下,直线基线是比较切合实际的。直线基线来源于国际法院1951年审理的“英挪渔业案”。
2.答案:国际海洋法承认船舶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依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依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无害通过的含义是: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其通过就是非无害的。[3]
3.答案: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内陆水和内海水,凡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至海岸线的水域,称为内海水。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完全处在一国管辖之下,非经该国许可,他国船只不得进入。
4.答案: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水域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海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5.答案:内海湾属于内水的一部分,即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如果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两个低潮标之间画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内海湾。
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同属一国,湾口宽度虽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比如,加拿大的哈德逊湾、苏联的大彼得湾。
6.答案:大陆架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自从美国等一些国家提出大陆架主张以后,出现了法律上的大陆架定义。根据《大陆架公约》的规定,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中的新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由于承认沿海国对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的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的专属经济区的确立,公约在大陆架定义中还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7.答案: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
8.答案: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公海自由是在这些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
9.答案:紧追权是国际法为保护沿海国的权益,赋予沿海国在公海上行使的一项特殊权利。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在其上述管辖海域内时开始,只要追逐未曾中断,可在公海中继续进行。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10.答案:外国船舶享有经由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国际法公认的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的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外国船只有连续不间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11.答案:平等开发制是指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的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和缔约国或国有公司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的方式对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进行开发的制度。根据这种制度,申请者须向管理局同时提出两块同等估计商业价值的矿区,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自己的保留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共同开发;另一块则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
12.答案:界河是指分隔两个国家,作为两国陆地领土分界线的河流。
13.答案: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进行检查:(1)该船从事海盗或贩卖奴隶的行为;(2)从事非法广播;(3)无国籍;(4)拒绝展示国旗;(5)虽然悬挂外国国旗,但实际上与军舰国同一国籍。军舰遇到上述情况可以进行临检,必要时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彻底检查。必须指出,临检权是不能滥用的。检查错了要道歉,并对该船舶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予以赔偿。
14.答案: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包括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在内。领海所有部分均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15.答案:过境通行。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行自由。
五、简答题
1.答案:中国领海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领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
(2)中国领海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海具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其授权机关的批准或接受才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才可进入中国领海;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证明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通过领海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的秩序。中国政府为了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可要求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中国政府有权采取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的一切必要措施。
(4)中国领海的管辖权。中国对其领海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因此,中国的有关机关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船舶有权依法处理,主管机关有权对违反我国法律的外国船舶决定实行紧追。对违法的外国军用船舶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有权要求其立即离开领海,并要求其船旗国对该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对非法进入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外国组织或个人,中国有关机关有权依法处理。
2.答案:根据属地原则,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内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但是,为了一般的航行利益,国际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除非:(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经船长或旗船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请求;(4)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
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它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者改变其航向,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但涉及该船舶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因而负担的责任的,则不在此限。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享有为了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从事执行或逮捕的权利。
3.答案:(1)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且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当超过200海里。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及其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行权、飞越权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专属经济区的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1款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因此,航空器在专属经济区上空有飞越自由。但是,在专属经济区的航空自由,不是在公海上的那种自由,而实际上是在区域的特定法律地位上的一种自由。沿海国为了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有权制定有关的法律和规章,限制其他国家航空器在区域上空飞行的权利,以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护飞行安全。同时,沿海国不应当滥用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不适当地妨碍甚至在实际上取消了他国航空器在区域上飞越的自由。
4.答案:(1)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也称作国际海峡,一般是指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这种海峡因为其有不同情况而适用不同的航行制度。有的因为两端连接公海或者专属经济区,而且其中有穿过公海或者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而适用自由航行和自由飞越制度;有的国际海峡适用专门国际公约规定的法律制度。有的国际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其情形有两种:一种情形是海峡的两端连接公海或者专属经济区,但是它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屿向海一面的海域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者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如位于意大利大陆和西西里岛之间,连接第勒尼安海和爱奥尼亚海的墨西拿海峡和位于奔巴岛屿与坦桑尼亚大陆之间的奔巴海峡等。另一种情形就是在公海或者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海峡中的无害通过不应当禁止,如连接亚速海和黑海的刻赤海峡,沙特阿拉伯和埃及之间的朗蒂海峡等,这类国际海峡是位于领海以内的,一般实行无害通过制度。但是这种特定国际海峡的无害通过不同于前面所述海域的无害通过,就是沿海国不能停止这种海峡中的无害通过。换句话说,在这种海峡中,划定任何部分海域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都是不允许的。可以说,这是一种特殊的无害通过权。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一些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该规定是公约的一个新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在公海或者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者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5.答案: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的国际法概念和海洋区域。“区域”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其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人不得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都可以为和平目的加以利用。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体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区域”的一切资源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海底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有:(1)区域应不加歧视地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2)各国在区域内的活动应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法原则;(3)对于在区域内未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行为者应承担国际赔偿责任;(4)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区域内的活动还应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5)区域内的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并且为全人类的利益服务,区域内的活动应切实保护海洋环境;(6)区域内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主要包括:国际海底管理局组织和控制区域内的活动,特别是区域内资源的开发活动。目前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区域的开发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海底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具体做法是:在一个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开发。并且在开发中要遵守公约规定的有关规则和制度,包括生产制度、财政制度、审查制度、技术转让制度等。
6.答案: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为勘探、养护、开发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海域设置的一定宽度的专属管辖区。而大陆架原是地理地质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海岸向海自然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坡度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为了解决这种重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 (大陆架)的规定行使。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虽然有密切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不同:
(1)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它必须经过宣告。
(2)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但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因此,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
(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及于该区域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7.答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的沿海国都可以主张200海里宽的大陆架。对于一些拥有宽广大陆架的国家,还可以扩到200海里之外,但最远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这就是所谓的“外大陆架”。但并非所有国家都能够实际获得200海里的大陆架,也并不是每个国家都能有“外大陆架”,只有满足一定自然条件和法律条件的国家,才有这样主张的资格。
8.答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大陆架的法律概念,是指邻接领海并在领海之外,沿海国行使开发自然资源权利的一定宽度的海床和底土。它是沿海国陆地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部分,但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也不属于公海区域和国际海底区域,它是国家行使管辖权利的一个特殊海域。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这一权利是专属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而且,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也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沿海国在其大陆架的权利主要包括: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和使用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但是,沿海国的上述权利,是在200海里以内大陆架上的权利。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9.答案: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迅速地连续不停地通过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这是对沿海国领海主权的一种限制。
关于外国军舰是否可以在领海无害通过的问题,各国之间分歧很大。在实践中,有的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外国军舰通过本国领海必须事先通知或事先得到许可;有的国家允许外国军舰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通过,但对船只的数量、规模、航行的时间加以一定的限制。
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14条规定,所有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对于该条款的解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包括军舰;(2)“所有船舶”,仅指商舰,因为如果军舰也享有这种权利,应有明确规定;(3)《公约》对此未作规定,因此是习惯法的问题。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该问题上仍沿用了1958年公约的规定,所以对这个问题的争论还没有结果。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对外国军用船舶规定了批准制度。它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还规定,外国船舶通过我国领海,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我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10.答案: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受特定法律制度支配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所确立的一项新的重要的海洋法律制度,是发展中的沿海国家为维护本国对沿海资源权益所作斗争的产物。目前,世界上多数沿海国都已宣布自己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具体而言,即(1)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专属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5)在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范围内,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有行使行政管辖权的权利;(6)在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时有民事管辖权;(7)刑事管辖权;(8)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管辖。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
沿海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因此,“公平”应是划界的原则和划界应达到的结果,通过和平方式达成协议是划界应遵循的方法。
11.答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等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1)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2)各国的军舰和政府船舶在他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还享有司法豁免权;(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其他国家,特别是内陆国家和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还有权参加专属经济区内可允许渔业的捕获量的剩余部分的捕捞,但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并获得沿海国的同意。
12.答案:大陆架界限的划定主要是确定大陆边外缘的位置问题。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而这个距离各点的连线,就是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任何情况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2)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限。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坡底度变动最大之点。按照上述方式,将各定点连接起来划出长度不超过60海里的若干直线,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即:
(1)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这里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
(2)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外国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其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3)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其有专属管辖权。
(4)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六、论述题
1.答案:(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比较合理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和准则,使得各国的海洋活动有法可依。这对于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和缓和各国海洋利益的冲突,建立比较正常和稳定的海洋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公约规定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是缔约国的义务。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争端主要规定了以下解决途径:①调解。又称为和解,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程序。它的方法是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常设或者特设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是弄清争端中的问题,用调查或者其他方法搜集一切必要的情报,提出包括解决争端的建议在内的报告,并且设法使争端当事国各方达成协议。调解和调查不同,调查的目的是澄清事实,之后仍然由各当事国自行解决争端,而调解的主要目的是取得调查委员会的积极帮助,促使各当事国达成协议。调解和调停也不同,调停是由第三国以调停者的资格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作为谈判的基础,并且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而调解是由当事国将争端提交调解委员会,以便公正地查明事实并建议适当的解决方法。
②仲裁。公约第15部分实际上涉及三种仲裁程序:根据公约第15部分第一节的规定,争端各方自愿选择的公约以外的仲裁程序;公约附件七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附件八规定的强制特别仲裁程序。
③国际海洋法法庭。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建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对缔约国开放,缔约国为法庭的各当事方,法庭也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开放。国际海洋法法庭由不同国籍的21名法官组成,法官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并且按照世界各主要法系公平地进行分配。法官11人构成法定的出庭人数,法庭可以设立分庭,由法官3人或者3人以上组成,以处理特定种类的争端。为了迅速处理事务,法庭每年得设立以法官5人组成的分庭,用简易的程序审讯和裁判争端。另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规约》设立的,由11名法官组成的“海底争端分庭”。海底分庭的法官以海洋法法庭法官的过半数从法庭中选出。虽然海底分庭完全由海洋法法庭的法官组成,但是它的职能和管辖权并不相同。他们之间并不是完全的隶属关系。海洋法法庭所管辖的范围是包括海洋法所调整的一切领域,而分庭则是国际海底管理局有效行使其职能和国际海底制度的一个方面。
2.答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水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领海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1)沿海国在领海中的权利。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所以,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个体表现为以下方面的权利: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②沿海航运权;③领空权;④立法和管辖权。(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认。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7条至第32条的规定,无害通过制度的内容有以下方面:①无害通过的意义。通过是指船舶以穿过领海,但不进入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为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遇难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无害通过的意义有二:第一,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第二,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某些公约所明令禁止的活动,它的通过即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②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义务。沿海国为了维护其领海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以及权益,保障外国船舶顺利无害通过领海,可行使立法和保护权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一,可制定利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二,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第三,沿海国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第四,沿海国不应妨碍船舶的无害通过。③沿海国的司法管辖权。虽然从领土主权原则上讲,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外国船舶及其人员具有管辖权,但国际实践中除非在特定的情形下,沿海国一般对外国船舶上的人员不行使刑事和民事管辖权。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条的规定,沿海国应按其所规定的规则行使司法管辖权。
3.答案:长期习惯认为国家领海或内海之外的海洋属于公海,是海洋面积最大的部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属于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它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律和规章的条件下,在公海中都是自由的。公海自由的事项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步扩大的。公海的这种地位在传统国际法上早已成了习惯规则。
公海自由是17世纪以后逐渐形成并得到国家社会公认的一项海洋法原则。当今这一原则具体表现的事项主要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捕鱼自由和科学自由。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公海这一人类共同的资源,保护各国在其中的自由权利,国际法规定了公海自由的法律制度。航行自由制度包括:
(1)航行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条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此处所称船舶应包括一切军用船舶和非军用船舶。基于国家的这种航行权,悬挂一国旗帜的船舶可在公海上自由航行,除其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任何国家在公海上不得对别国的船舶航行加以阻碍或实行管辖。公海上航行的船舶不受任何强制性的海上礼节约束,也不交纳任何通行税。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航行在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并须悬挂其国旗。船舶还必须与其国籍有真正的联系。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航行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
另外,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的国家船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的豁免权。对此,《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了同样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5条规定:军舰在公海上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第96条规定: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应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3)船旗国的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条规定了船旗国的义务。
4.答案:(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联合国海洋公约》以列举的方式,分别规定了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按公约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有以下权利、管辖权和义务:①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③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④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使。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所制定的与公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2)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
专属经济区,主要是一种资源管辖区,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对于海域、海床及其底土上的一切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所以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使,主要涉及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有养护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促进其适度利用的义务。沿海国在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应准许其他国家进入剩余部分。为此沿海国应决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通过养护和管理,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危害。在决定准许其他国家进入其专属经济区捕鱼时,应特别顾及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尤其是其中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了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实行养护和管理,沿海国可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和规范。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外国渔民应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对于违犯这些法律和规章的外国渔民,沿海国可以采取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但是,在有关国家间没有相反协定的情形下,处罚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方式的体罚。
(3)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管理
为了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沿海国有在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并授权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和使用的专属管辖权。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宽度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地带,并在该地带中采用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和人工岛屿、设施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常工作。
(4)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可能因各自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相互重叠发生划界问题,这方面各国分歧比较大。一些国家主张中界线或等距离原则划界。另一些国家主张按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最后国际海洋法会议提出了折中方案,回避了划界问题。
5.答案: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而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只有在遇到不可抗力或为救助遇难船舶等情况下才能停船或下锚。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为国家安全在必不可少时可在特定水域暂停无害通过。对于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各国的实践并不一致。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
过境通行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专属经济区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过境通行制度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加以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由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过境通行应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并应遵守船舶、航空及无线电有关的国标规则,遵守沿岸国有关防止捕鱼、防污、航行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和规章。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是对有关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
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度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航行主体,无害通过的航行主体仅限于外国非军用船舶,而过境通行适用于外国船舶、飞行器,允许其自由飞过而无须批准。
(2)航行方式,无害通过只限于水面上的船舶通行;潜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且悬挂国旗明示其所属国家。过境通行权包括上空、水面和水面下,是无条件的开放使用,潜艇可以潜航。当满足暂时的、非歧视性的、有特定区域的、经正式公布的条件时,沿海国有停止无害通过的权力;而过境通行权不能停止。
(3)航行领域,无害通过仅限于水域,而过境通行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上空。且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的海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前者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后者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海峡:该海峡是位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或者该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地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航道。
[1] 2016年司考卷一第76题有所涉及。
[2] 编者注:读者应注意区分掌握包括公海、领海、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大陆架等在内的区域以及其相对应的基线范围的划置和在不同区域内所享有的权利等问题。
[3] 编者注:“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请读者着重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