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法律关系重心说”和“最密切联系说”均受到了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它们都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去寻找适用于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2.答案:B。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可以追溯到唐朝,为调整各种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唐朝统治者在《永徽律》的第一章《名例律》中作了这样的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由于我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法,所以这条规定被认为是我国最早的冲突规范。
3.答案:D。巴托鲁斯是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重要人物,他提出了人法和物法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方式。
4.答案:B。该学说在国际私法学说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5.答案:C。A是萨维尼提出的,B是库克提出的,D是柯里提出的,而C是由我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韩德培教授提出的,“一体”指国际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两翼”中一翼是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即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另一翼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国籍、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当事人之住所、居所、营业地等。
6.答案:A。戴西的“既得权”学说发展和丰富了国际私法理论,同时,他的理论也受到现代一些理论学说的挑战。
7.答案:D。萨维尼创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是1849年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提出的。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CD。以上均是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学说。
三、名词解释
1.答案:萨维尼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它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它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的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该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它认为应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他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几大类,并认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应以住所为本座;而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见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故应借助形态而确定本座。
2.答案:对英国国际私法作出巨大贡献,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既得权说是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提出的,它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他认为,凡是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和执行(第一原则);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以作为例外,不予承认和执行(第二原则);但是,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他认为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第五原则);最后,他还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第六原则)。
3.答案:卡弗斯于1933年提出,法律适用的结果有两条标准,一是要对当事人公正,二是要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为符合这两条标准,法院在决定是适用本国法还是外国法之前要考虑三个方面:首先是要审查诉讼事件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其次是要仔细比较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的结果;最后是衡量这种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以及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共政策。1965年,卡弗斯提出了七项解决法律冲突案件的“优先适用原则”,完善了他倡导的“公正论”,卡弗斯的这一理论首次提出直接对实体法进行选择的大胆假设,为许多人所接受,但也因其抽象模糊遭到批评。
4.答案:1966年,莱弗拉尔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1)结果的可预见性;(2)洲际和国际秩序的维持;(3)司法任务的简单化;(4)法院地政府利益优先;(5)适用较好的法律规范。这一理论在美国的影响较大。他试图找出一些常出现并实实在在对选择法律起作用的因素,以便为法官在选择过程中提供指导。由于莱弗拉尔的第五点考虑是其理论的关键因素,所以人们常将他的理论概括为“较好法律的方法”(better rules of law)。
5.答案:艾伦茨威格通过对冲突法学说史的研究,在分析和考察以往判例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国际私法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优先适用法院地法,而外国法的适用只是一个例外。他认为,法律冲突的解决是法院地实体法解释的问题,即可根据对法院地法的解释结果决定应该适用什么法律。为了防止挑选法律,他又提出了方便法院和适当法院的理论。这一理论是本位主义的体现,目的在于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完整性。
6.答案:里斯出版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是对美国各种学说的一种折中,在比较客观的中立法院的基础上,里斯根据“重力中心地”“联系聚集地”等观念,提出了一个“最密切联系”或称“最重要关系”的概念,主张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里斯主张,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并提出了与案件有联系的众多因素中确定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的七项参考原则,即(1)洲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2)法院地的有关政策;(3)在决定具体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有关政策和这些州的相应利益;(4)公众期望的保护;(5)特别法律中所体现的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统一性;(7)法律易于认定和适用。
7.答案:法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在巴托鲁斯的基础上以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为代表的法国法则区别说,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的主张,即“意思自治”原则,其影响绵延至今且适用对象日益拓展。法则区别说是国际私法的第一种形态的学说,通说认为法则区别是国际私法产生的标志。法则区别说后来在欧洲传播,形成了“法则区别说时代”,主要有意大利、法国、新西兰等国不同的法则区别说。
四、简答题
1.答案:当代欧洲大陆国家国际私法的学说主要有:(1)巴迪福的“协调论”;(2)克格尔的“利益论”;(3)弗朗西斯卡基斯的“直接适用的法律”。
【参考资料】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答案:荷兰法学家胡伯的贡献就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力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问题。按照胡伯的解释,外国私法的性质并没有使得一国承担了适用外国法的义务,然而,一主权国家一旦决定在特定的条件下适用外国法,那么习惯国际法就赋予了其承认外国法的义务。从另一角度看,胡伯的思想也含有一种既得权思想。因为按照胡伯的解释,一主权国家在某个特定案件中适用外国法的时候,与其说是实施外国法还不如说是因为彼此交往的需要而对外国法的一种尊重。胡伯的国际礼让说虽然受到一些批评,但是它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容抹杀的。
3.答案:(1)本地法说是美国学者库克在1942年出版的《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并且系统论证的。该学说的思想基础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时候总要适用自己的国内法。如果该案中有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可以把这种权利转化为国内法产生的权利予以承认,即把该外国法“并入”国内法中。根据这个原则,法院不是使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具有法律效力,而是使得根据本国法产生的权利具有法律效力。
(2)这种理论与“国际礼让说”不同,它主张既不适用外国法,也不承认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实际上是对外国法采取一种否认的态度。
(3)从理论上看,库克有两个方面的贡献:一是彻底批判了既得权说;二是在研究方法上,主张不要从哲学家或者理论学家的逻辑推理中去获取应当适用的冲突规则,而应当通过考查,总结法院在处理法律冲突的时候是怎样得出应当适用的规则的。某一法律选择之所以正确,并不在于它符合某种“固有”的原则,而是在于它代表了过去的司法态度,因此,也就可以预示将来可以怎么做。
4.答案: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他解决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两个问题的方法借助了他的先者们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在他看来,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法和物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无纯粹的物法法则和人法法则,他便只得求助于法则固有结构的不同来进行这种区分了。
法则区别说作为国际私法学说的最早形态像一颗新星出现在意大利北部城邦的上空,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第一,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来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后来能真正具有国际性。
第二,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具有进步意义。
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有的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所以,不少西方学者把巴托鲁斯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但是,从根本上讲,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并无关于物和关于人的法则。因此,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是十分牵强的,显然也是不科学的。
5.答案:卡佛斯主张改变“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代之以结果选择说。他揭示了法律冲突实质上存在“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又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选择和优先性原则,这些都是开创性的。
6.答案: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萨维尼认为,援引国家主权和独立原则来论证法律适用必然导致法官只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而不管与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用。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另外,萨维尼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的联系程度来确定这种本座的,因而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
五、论述题
1.答案: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要有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传统理论中的冲突规范的适用基本上是采用连结点选择方法,它具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1)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2)主要是一种立法管辖权的选择方法。这两个特点不可避免地带有僵固性和呆板性。
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主要有本地法说、结果分析说等。这些理论对传统冲突规范采用了“软化处理”,主要特征是:(1)用灵活的开放型的系属公式代替僵硬的封闭型的系属公式。(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等。这些新的理论主张对传统冲突法加以改进,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把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稳定性和灵活性与合理性结合起来考虑,以实现公正、合理地解决冲突为追求的主要目标,使传统的冲突法能够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国际民商事关系日益复杂化的形势。
2.答案:国际私法最初是以学说和理论的形式出现的,所以国际私法被称为学说法。其经历了以下几个时代:
(1)罗马帝国时代在罗马法中出现了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
(2)5世纪罗马帝国衰亡之后,欧洲出现了适用部族法的时期,具有强烈的属人法色彩,被称为种族法主义。10世纪左右,属地法主义取代了属人法主义,形成了绝对地适用于领域内所有的人和物的属地法,从根本上否认了其他地域的法律效力。
(3)14世纪在巴托鲁斯为代表的后期注释法学派学者提出了法则区别说,试图在理论上解决当时的法律冲突现象,被称为意大利学派。法则区别说依法规的性质将其分为人的法则和物的法则,其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法学的诞生,巴托鲁斯因而被称为国际私法学之始祖。法则区别说第一次试图通过法律适用的方法来解决地域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摒弃种族法主义和不承认外国法效力的属地法主义,但其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的标准过于形式化,被后人称为语法的学说。
(4)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继承了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观点,同时批判法则区别说的形式化,主张以法规的实质来进行划分。他将夫妻财产制视为当事人的默示的契约关系,提出依照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准据法的主张。他的意思自治原则对后来的国际私法立法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普遍原则。同时代的达让特莱主张将领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控制之下,反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他提出除关于人的法则和物的法则以外,还有被称为混合法的第三种法则,也具有属地性。这一“法规三分说”限制了人法的适用范围而扩大了物法的适用范围,实质上是主张法律的属地主义。
(5)荷兰学派代表人物胡伯明确提出了适用外国法是出于国际的礼让的“国际礼让说”,其实质上是以本国法的适用为前提的,适用外国法只是基于礼让而非义务,其实质上是属地主义的。
(6)英美学派的斯托里基本承袭了芬兰学者的属地主义的观点,明确把“国际礼让”表达为内国法上的规定。他以编纂和解释判例法的方法并按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国际私法进行了分析,开创了分析方法之先河。英国学者戴西提出既得权说,认为内国法院虽然不能直接承认和适用外国法或外国法院判决,但对于根据外国法有效取得的权利应当予以承认和保护。
(7)德国学派代表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各个法律关系都有其本座,应根据各法律关系的固有性质来探讨法律关系的本座,决定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他实现了从法规到法律关系的转变,被称为现代国际私法之父。
进入20世纪后,英美法系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展开批判,出现了众多新学说体系。主要有:
(1)卡弗斯提出结果选择原则说,主张法官应从相互抵触的具体的实体法规则中选择能实现公平的一个实体规则。(2)库克的本地法说,主张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将外国的法律规则合并到本地法之中,所承认和保护的并不是根据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是根据自己国家的法律所创设权利。(3)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认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佳方法是由对政府利益分析的结论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揭示了法律冲突的本质在于各国利益的冲突,并发明了“虚假的冲突”这一概念。(4)现代欧洲的国际私法学说也更倾向于政治化、非中立化和实体法化。重要的有德国法学家拉沛尔的“比较法学说”,认为必须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把各国的冲突规范统一起来。另外还有德国克格尔的“利益论学说”,希腊学者弗朗西斯卡基斯的“直接适用的法律”,苏联学者隆茨等“对外政策”学说等。
3.答案:在近代国际私法理论发展史上,英美国家主要代表学者有英国的曼斯菲尔德和戴西,美国的利夫莫尔、肯特和斯托雷。
曼斯菲尔德是英国国际私法发展早期的奠基人,追随荷兰学派属地主义的路线,同时具有一定的既得权观点。但对英国国际私法作出最大贡献,并以自己的学说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一个里程碑的是戴西提出的著名的既得权理论。这种理论的核心是法官只有适用国内法的任务,法官既没有适用外国法也没有承认外国法在本国的效力的任务,只是保护根据外国法或外国法院判决取得的权利。这一学说显然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而设想出来的,但同时陷入了更大的矛盾,其结果是把国内法理解得过于狭窄。但是,既得权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产生过很大影响,得到很多国家学者的支持,即使在今天,保护既得权,维护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仍然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目的和任务。
利夫莫尔和肯特的影响不大。在国际私法理论方面取得杰出成就的是斯托雷,继承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同时把属地主义路线作了进一步发展,提出来三原则(内容略)。该学说虽然缺少理论的创造性,但实质内容的进步性在于从发展国家间的贸易交往的需要出发,只要外国法与内国主权不相抵触就应该推定这个外国法已被法院国所默示接受。斯托雷还抛弃了法则区别说的传统做法,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各种不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并确定其法律适用原则,无疑是个进步。因此,斯托雷被誉为美国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20世纪以来,在当代国际司法学的发展上英美学者同样作出突出贡献,他们认为国际私法主要研究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再从法院诉讼程序出发研究法律选择问题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都极力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和内国法的适用范围。
英国莫里斯的公平需要理论和自体法理论。
美国库克的本地法,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莱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等,这些都主张采用一种较为灵活的方式进行法律选择,同时加强了适用法院地法的趋势。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发达,在美国产生的法律冲突可以说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多,所以存在一笔巨大的实践资源,同时由于“二战”以后美国受现实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兴起来一场国际私法革命,真正形成了学派林立的局面,这场革命不仅给美国国际私法研究带来勃勃生机,而且影响了欧洲大陆乃至全世界,对美国这些新理论的学习、批判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推动了当今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
4.答案:学说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自十三四世纪国际私法产生至19世纪,国际私法是以学说形式表现的学说法。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11世纪以后,意大利商业、工业、艺术和文化获得强力发展,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已开始发生。法律冲突显然对各城邦之间的商业贸易是十分不利的,因而迫切需要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这就是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产生的时代背景。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他解决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两个问题的方法借助了他的先者们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在他看来,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法和物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的物法法则和人法法则,他便只得求助于法则固有结构的不同来进行这种区分了。
巴托鲁斯方法虽悖谬可笑,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也未完全摆脱注释学派的影响,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这主要表现在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提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释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形成的时候,法国对法则区别说的研究也悄然兴起,但由于此时法国正处于封建势力割据时期,所以,尽管法国也已出现某些思想渊源,但当时法国基本上仍采绝对属地主义,从而严重地窒息着国际私法的发展,在国际私法研究方面没取得多大成就。杜摩兰从理性自然法出发,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杜摩兰对国际私法的卓越贡献主要表现在契约的法律适用方面。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杜摩兰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在他看来,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当然也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后来,这种思想理论转化并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而且认为,即使当事人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
荷兰的国际礼让说。胡伯学说认为,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完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这就完全推翻了17世纪前的国际私法上的普遍主义观点,是适用外国法理论上的一大进步。胡伯学说强调了一个后来对英美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即既得权的观点。胡伯学说中的“国际礼让”思想为19世纪美国法学家斯托雷所承袭。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居于统治地位的局面直到19世纪才被打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到一个新阶段。1849年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又名《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萨维尼认为,援引国家主权和独立原则来论证法律适用必然导致法官只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而不管与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用。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他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英国的既得权说。戴西对国际私法的研究成果主要在于他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他甚至认为,每个文明国家的冲突法,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的,即根据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
戴西学说的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任务,它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
戴西这一学说,显然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而设想出来的,但结果是使他自己陷入了更大的矛盾。许多学者指出,一国政府既然负有通过它的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法律既得权的义务,实际上就负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因为保护某一权利,无非就是承认赋予该权利的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一旦脱离了创设它的法律,权利将不复存在。
戴西的既得权学说尽管存在矛盾,但该学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