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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外国法时,如果适用的是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则容易发生( )。
A.识别
B.法律规避
C.先决问题
D.反致
2.一个住所在日本的美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动产在纽约州。为此动产的继承而在日本诉讼,依日本法律规定,继承应适用继承人的本国法(纽约州的法律),而纽约州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于是,日本法院依照日本关于动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这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 )。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法律规避
3.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 )。
A.对冲突规范的识别
B.对构成冲突规范范围部分的事实进行分析和定性,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法律问题的过程
C.对冲突规范系属部分的解释
D.对准据法的识别
4.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 )
A.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加以确定的过程,既包括由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冲突规范的内容,也包括准据法的内容
B.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中均由法院依职权来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C.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负有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
D.在我国,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时,则类推适用我国的有关法律
5.如果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协助,但其中,有关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则可根据( )的制度,对该事项不予执行。
A.反致
B.公共秩序保留
C.法律规避
D.司法豁免
6.一位在法国有住所的瑞士人,在法国去世前曾立遗嘱,将包括在英国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给其养子。但依瑞士法规定:死者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90%的应继份额。为此,死者亲生子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而依英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依法国法规定: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英国法院最终适用瑞士继承法的行为属于( )。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7. 国际私法中反致和转致的结果( )。
A.相同,都适用法院地法
B.相同,都适用外国法
C.不同,前者适用法院地法,后者适用第三国法
D.不同,前者适用第三国法,后者适用法院地法
8.住在美国伊利诺伊州的一对表兄妹因为该州禁止近亲通婚,遂到肯塔基州结婚,然后又回到伊利诺伊州居住。后来,男方往该州执行公务中死亡,女方即以死者遗嘱的身份在明尼苏达州(被告所在地)依据《联邦雇主责任法》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明尼苏达州法院应( )。
A.承认女方的遗嘱地位,受理赔偿诉讼
B.男女双方的婚姻依肯塔基州的法律有效,则到处有效
C.当事人规避伊利诺伊州的法律,拒绝承认当事人婚姻的效力,因此驳回诉讼
D.因为当事人的规避行为规避的是外州的法律,应视为有效
9.居住在甲国的一乙国公民死于甲国,在丙国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丙国法院进行诉讼。丙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乙国法;乙国法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甲国法;甲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丙国法。采用国际私法中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丙国实体法的结果?( )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10.法国法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法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依死者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法。现假如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下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议;其结果是( )。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两国中任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D.在两国中任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11.对某一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但根据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最后甲国的法律适用乙国的实体法对案件作出处理。这个适用法律的过程称为( )。
A.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12. 我国在解决涉外法律适用时采用的是( )制度。
A.仅接受狭义的反致制度,排斥转致和间接反致制度
B.完全接受反致制度
C.接受转致和狭义反致制度,仅排斥间接反致制度
D.排斥反致制度
13.有一住所在法国的法国人某甲,在荷兰从事蜂房经营。某甲死亡后,其子女向法国法院提起继承之诉,依法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属人法,荷兰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两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内容相同。经法国法院查明:在荷兰,蜂房属于不动产,因而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荷兰法;而法国则认为蜂房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法国法。最后法院依本国法律决定适用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法院的这种行为属于( )。
A.外国法的查明
B.反致
C.识别
D.法律规避
14.下列关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如果适用外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该外国法律
B.如果适用外国法律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则不予适用该外国法律
C.在排除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或其他与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D.在排除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适用该外国的其他最适合的法律
1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司考2006.1.39)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16. 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律规避是一种排斥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因此它可能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而产生,也可能由于法院对于内国冲突规范的识别行为而产生
B.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包括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冲突规范
C.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无效,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其效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D.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规避法律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无论当事人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17.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什么?( )
A.驳回起诉
B.适用我国法律
C.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适用一般法理
18.外国法人在所在国因侵害当地国家利益而被内国取缔时,其财产的处理按( )。
A.该外国法人之属人法
B.内国法
C.该外国法人的注册地国法
D.该外国法人章程之规定的准据法
19.识别的目的在于准确地确定应适用的( )。
A.冲突规范
B.程序法
C.准据法
D.实体法
20.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 )。
A.合同领域
B.物权领域
C.继承关系
D.侵权行为
21. 一国法院依据公共秩序保留拒绝适用外国法后,多数国家取而代之的是( )。
A.当事人的属人法
B.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
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22. 各国法院在识别问题上一般以法院地法为依据,但作为例外,不适用法院地法的有( )。
A.关于某物为动产与不动产的问题
B.关于某事实为侵权或契约的问题
C.关于某事实为实体或程序的问题
D.关于某财产为继承或婚姻财产的问题
23. 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 )。
A.胡伯和巴丁
B.卡恩和里斯
C.胡伯和里斯
D.卡恩和巴丁
24.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安全阀”制度的是( )。
A.反致制度
B.识别制度
C.公共秩序制度
D.先决问题制度
25.在反致问题上,英国有一个为其他国家都不采用的独特法律制度,这就是所谓的( )。
A.转致
B.间接反致
C.双重反致
D.部分反致
26. 对于识别,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前提
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C.识别主要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进行
D.如果两国制定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
27.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2011.3.35)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8.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司考2013.1.35)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须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29.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司考2013.1.36)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30.墨西哥人甲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其纠纷依中国法应适用墨西哥法,依墨西哥法应适用中国法,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该纠纷应适用墨西哥实体法
B.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实体法
C.该纠纷应适用中国实体法
D.因中国法和墨西哥法冲突,法院应该驳回起诉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反致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反对反致制度的人认为,反致制度会造成各国相互指定、循环不已的情形,不利于法律纠纷的尽快解决
B.目前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中,都全面肯定了反致制度
C.“直接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法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该外国冲突法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者又经第三国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最终适用本国法的制度
D.赞同反致制度的人认为,适用反致制度扩大了适用外国法的范围,从而限制了法院地国法的适用,有利于防止受案法院根据本国法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
2.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意见,所谓“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创设新的连接点,故意规避我国下列哪些法律规范的行为?( )
A.强制性法律规范
B.任意性法律规范
C.诉讼程序规范
D.禁止性法律规范
3. 在国际私法中构成法律规避应该具备的条件是( )。
A.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
B.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
C.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
D.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即当事人所希望的那个实体法得到了适用,当事人的目的已经达到
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法律规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10.1.81)
A.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驳回起诉
B.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C.如果当事人采用明示约定的方式,则其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将为法院所认可
D.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
5. 法官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所遇到的识别问题所产生的原因是( )。
A.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存在一些独特的法律概念
B.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C.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援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D.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6. 下列国际私法的各原则或制度中,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的是哪些原则或制度?( )
A.法院地法的适用
B.对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
C.意思自治原则
D.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7. 根据国际私法的普遍实践,管辖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排除外国法适用以后,涉外民事争议一般适用( )。
A.法院地国法
B.与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另一外国法
C.准据法
D.争议发生地国法
8.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和克服适用外国法过程中发生的困难而形成的适用外国法的制度主要包括( )。
A.反致
B.公共秩序保留
C.法律规避
D.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三、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我国法律,关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司考2014.1.98)
A.不能查明外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
B.如果中国法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C.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方当事人利益的,适用中国法
D.外国法包括该国法律适用法
四、名词解释
1.反致
2.间接反致(清华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3.先决问题
4.法律规避(清华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5.外国法的错误适用(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考研真题)
五、简答题
1.国际私法上有哪些限制冲突规范的制度?请阐述和分析我国对这些制度的态度。
2.赞成和反对反致的理由各有哪些?我国对反致制度有什么规定?
3.简述鲍富莱蒙离婚案(Bayffrenibt's Divorce Case)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及由该案所确立的制度。
4.“先决问题”及其法律适用。
5.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北京师范大学2011年考研真题)
6.请比较说明“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1]
六、论述题
1.分析国际私法设立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之目的。
2.识别的作用与依据如何?
3.举例说明法律规避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4.试述国际私法中限制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主要制度。(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七、案例分析题
1.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后张某携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丈夫蔡某仍然居住在马来西亚,并取得马来西亚国籍。某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十年后,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85000元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产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因原告坚持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原告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问题:(1)我国法院应如何识别此案?
(2)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解决该案中的争议?
(3)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2017年7月10日,中国公民甲被海达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订了《外派船员合同书》。该合同书规定,外派船员自离开中国国境时起,在外轮工作期间因工致伤、致残和生病、死亡,均按中国国家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海达公司和海福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甲即被外派受雇于海福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佳灵顿”轮工作,期限为1年。海福公司依据和海达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关于“船员受雇期间的人身、行李安全办好保赔协会的保险,其条件相当于香港雇员赔偿条例第282章”的规定,对包括甲在内的受雇船员在大连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障和赔偿险。甲受雇后,即随船工作。2017年11月28日,“佳灵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甲在机舱紧圃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住院治疗期间,甲共付医疗费人民币11145.54元。出院时经法医鉴定:其左食指第一节缺如(指截掉),近掌指骨关节僵固,指关节大部分能活动,鉴定费人民币90元。甲出院后,多次找海福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甲遂于1991年7月1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认为海达公司与海福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的规定,是海达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海福公司支付2184美元的保险赔偿金,赔偿其工资损失4441.67美元和医疗费人民币11145.54元。
问题:(1)根据本案上述案情,我国法院在审理时应如何定性?
(2)在适用法律上,我国法院可援用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为什么?
3.波兰公民杰克夫妇于1983年在波兰结婚,1991年两人移居法国,并在巴黎购置了房地产。2014年5月,杰克去世,其妻根据波兰法律到巴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死者的遗产管理人加利提起诉讼。要求享有共同财产的一半以及死者地产的一半的用益物权,根据法国冲突法,不动产的继承依物业所在地法即法国法律,而依波兰法,婚姻财产依婚姻所在地法,巴黎法院经审理判决适用波兰法,杰克夫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
问题:什么是冲突规范适用中的识别问题?本案需对哪些情况进行识别?
4.中国某公司与A国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地点在巴拿马。合同约定中国某公司向A国银行借款500万美元,年利率为13.5%,期限三年,到期还本付息。若发生合同纠纷,选择中国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巴拿马国法律。三年后,中国某公司未能到期还本付息,A国某银行遂起诉至中国法院,要求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加付违约期间的滞纳金。
巴拿马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适用巴拿马法律,而当事人又不能提供相应的巴拿马法律,法院通过其他途径也无法查明。
问题:本案我国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作为审理该案的准据法?为什么?
5. 卢森堡公民莱蒙于2016年移居瑞士,但并未加入瑞士国籍。2016年,莱蒙在瑞士去世,其在去世前未立下任何遗嘱,且父母及妻子均先于他去世,也没有子女。2016年9月,他母亲的旁系亲属向瑞士法院提出请求,要求继承莱蒙在瑞士留下的一笔动产。瑞士的国际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死者本国法。如适用卢森堡法,其旁系亲属享有继承权,但卢森堡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死者住所地法,而且卢森堡承认事实住所地的法律效力,于是,又将应适用的法律指向瑞士法。
问题:本案应以哪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6. 某男子是甲国公民,在甲国已有妻子,但根据甲国的伊斯兰教会法,他可娶四个妻子。该男子来到乙国后,在乙国准备再婚。根据乙国冲突法的规定,婚姻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但乙国无伊斯兰教会法,不是伊斯兰国家。
问题:乙国有关部门应适用哪国法律解决该男子再婚的请求?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