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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就是指与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收购等行为有关的纠纷以及股东、股权、公司经营管理、损害公司利益等纠纷。
此次案由修改中,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变更“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27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变更“264.申请公司清算”为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20.申请公司清算”。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27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