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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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3年10月,程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神秘的理财师王雷,王雷自称是一家境外知名理财公司的业务人员,曾在境外投资平台进行黄金外汇理财,通过外汇炒黄金,收益不菲。王雷多次表示,如果程华有资金,可以在该国外平台上开户,由其进行下单操作,就能稳赚高额收益,如果赚不到收益就不收取佣金。在王雷的频频推荐下,程华动心了。双方签订了一份《黄金外汇交易委托理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程华委托王雷在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23日为其进行黄金外汇账户有偿委托理财,起始资金为5万美元,开户账号位于国外A平台,程华在该平台网站上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后,把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告知王雷,由王雷进行交易;王雷可以独立下单操作,程华不能下单操作,否则造成的亏损自负,但程华可以决定取出资金;根据资金运作时间的长短,按6个月结算的方式由程华向王雷支付理财佣金,协议终止时,预期收益在8%(含8%)以上按总收益的40%收取佣金,未达到预期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结算预期收益后,程华须在3日内将理财佣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王雷,否则王雷有权终止该协议。在该协议履行期内,即使出现亏损,程华亦不能取出本金,否则出现亏损王雷不承担责任,但是在结算日时,王雷应保证该交易账户不出现亏损,如若此时出现亏损应由王雷赔偿损失的本金。

《协议书》签订后,王雷帮助程华在国外A平台网站上注册了相关账户名称以及开户账号,程华成为该平台网站的注册用户。王雷告知程华,该平台由注册在境外的M公司运营,程华需要向境外B国的一个账户打款5万美元,作为理财的本金。程华到银行购入外汇准备转账,这时麻烦来了,向境外B国账户进行转账,需要说明资金用途,程华知道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得直接向境外投资,为了资金顺利汇出,就在汇款时将资金用途写为“学费”,并在汇款附言中填写了其账户名称和开户账号,从而完成了汇款。

2013年11月28日,程华的一个银行账户被存入了25000美元。此后直至协议到期之日(2014年10月23日),程华没有再收到与这笔投资相关的任何款项,投资本金也没有获得返还。于是程华找到王雷,认为王雷为他理财不但没有盈利,反而使本金亏损,要求王雷返还本金。王雷却告诉他,不是理财出现了亏损,相反还有盈利,但由于国外A平台在2015年1月16日就进入了破产程序,所有客户的资金在该平台继续存管,无法取出,不过破产程序结束之后会返还本金和收益,并让程华继续等待,王雷会定期催促资金托管机构。这一等,一年过去了,不仅投资本金仍然是音信全无,王雷也没有定期向程华报告该境外投资平台的消息。程华再次找到王雷,让王雷督促该境外投资平台还款,否则从现在这个情况看,本金十有八九是亏损了,那王雷就应该赔偿程华的本金。2016年1月28日,双方再次见面,这次程华起草了一份《解除协议》,内容是双方约定解除之前签订的《协议书》,且因程华投资的本金已经全部亏损,王雷承诺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程华返还投资本金5万美元。《解除协议》的落款处虽有王雷签字确认,但王雷又手写了一行字“补充:平台A破产后所有资金归PG托管,王雷将督促PG将程华的资金退还到程华的账户中。”

2017年2月,程华将王雷起诉至法院,要求王雷按照《协议书》和《解除协议》赔偿投资本金5万美元(按起诉之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王雷却不同意程华的诉讼请求,并称程华账户内的资金没有亏损,反而是盈利的,但由于B国金融政策的变化,A平台进入破产程序,根据所在国金融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部分客户的资金被相关机构分离存管,所以只有在破产程序结束后才能向程华返还。

关于2013年11月28日程华收入的美元,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也非常大。程华称其收到的这笔钱应该是25000美元,是理财所得的收益;但王雷却说当时并未到达《协议书》约定的结算日,因为程华对投资账户和密码都知晓,这笔钱是程华自己取出来的投资本金。

为了证明在境外平台操作理财账户的事实,王雷向法庭提交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程华电子邮箱的邮件和百度检索的国外A平台破产的新闻网页截图。程华电子邮箱的邮件中显示的内容包括:国外A平台的开户申请已经提交、程华在该平台的账户已经开设,下载相关交易平台的链接,以及程华在该账户的账户号码,该账户已经完成入金等信息。新闻网页截图有国外A平台破产等信息。但程华表示该理财账户均由王雷实际操作,程华的邮箱也由王雷实际控制,所以他无法核实相关开户和入金或者现在平台破产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