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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这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订立何种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合同若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宣告无效,双方当事人对此的过错本身就意味着其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如本案中王雷在明知我国外汇管理行政法规不允许自然人代客境外理财的情况下,仍然接受程华的委托进行理财;而程华为了隐瞒其境外投资理财的真相,在购汇转账时将外汇用途列为“学费”,双方均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并且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则该方当事人就应当承担合同无效之后的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