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现阶段,民间委托理财蓬勃发展,你今天听说隔壁老王代人炒股赚了个盆满钵满,明天就看到社区的李大妈在和广场舞伴们讲述她儿媳妇同事的公司有收益高的理财产品。与金融机构提供的几十页看不懂的委托理财合同相比,很多人选择委托身边熟识的“理财专家”进行投资操作,“熟人”理财所导致的合同纠纷频频出现,相关的法律风险极高,以下这个案例正反映了这样的问题。
2015年2月,家住天通苑某小区的王忠(化名)[2]已年满60岁,刚办完退休手续。酷爱健身活动的他与住在同一小区的街坊、64岁的李进是“球友”,每天一起锻炼。李进在退休之前曾在警察局工作,王忠对这个“哥们”很是信任。两家人的感情也很好,经常串串门,聚聚餐。李进经常向王忠提起一个“苏黎世公司”海外投资理财项目,并称自己从2014年9月起就开始参与这个项目的理财活动,收益不菲,而且还成了这个公司的“理财师”,如果王忠有闲钱不用,可以投入这个项目中进行理财。王忠一开始听说是在境外投资,觉得风险很大,但是后来看到李进整天接别人电话做理财咨询,还屡屡晒出他投资“苏黎世公司”项目的理财业绩,王忠也动了心。王忠既想要投资这个海外理财项目,又担心自己不会操作承担风险。作为“好兄弟”,李进立即表示这个好办,他可以帮助王忠开立账户,帮助下载相关投资理财协议并转交给“苏黎世公司”,帮助把投资款转给“苏黎世公司”,并向王忠及时反馈提现的信息,到时候王忠只要学着李进怎么操作,就能成功把本利取出来。
2015年2月16日,王忠带着19.5万元现金和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来到李进家中,二人推杯换盏、相谈甚欢。王忠向李进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号、开户行、家庭住址等信息,李进打开一个网页,用王忠的信息注册了一个账号为“BN562551”的账户,户名为“王忠”,并下载打印了一份《海外投资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显示了中英文条款,显示有“王忠”的姓名及上述“BN562551”账号和密码,条款内容包括账户合并、企业账户、盈利计算和派发、个人责任、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律条款。李进称王忠在该协议书上签字之后,他会帮忙把协议书交给海外的“苏黎世公司”,只要王忠的款项进入了这个账户,开户就完成了。出于对朋友的信任,王忠虽然没有看懂这份《海外投资协议书》,但仍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并把19.5万元现金给了李进。过了一天后,王忠觉得不踏实,自己签的协议书内容没搞明白,也不懂得如何上网操作理财账户,这笔交易唯一能指望上的就是好哥们李进,但是李进怎么把钱给这个海外公司,这钱怎么回来,他心里可是一点儿底都没有。于是,王忠又一次登门找到李进,想让李进就理财的事情给他写个字据,但这字据究竟怎么写,王忠自己也没搞明白。李进见状,为了让王忠放心,就收到19.5万元的事情给王忠写了一个《证明》,内容是:“我于2015年3月14日,帮王忠在农业银行向苏黎世投资集团打款19.5万元,打到王忠在苏黎世投资集团的外汇账户里。证明人:李进,2015年2月16日。”
王忠投资之后,便屡屡向李进询问该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李进称收益一般是按特定期限返还,投资金额5万美元以下周利润为2.5%,但是如果投资金额超过5万美元,周利润就能达到3%,而且能定期返利定期提现。王忠听后一算,周利润3%,月利润就能达到12%,如此高的回报还按周返利,虽然风险比较大,但是期限短,可以赚几个月利润就提现本金。于是,在2015年4月3日和4月12日,王忠分别又通过转账向李进支付了人民币13万元和6.5万元,让李进为其转入“苏黎世公司”的理财账户。李进也称会将款项如数转入。
投资两个月之后,王忠仍然没有从李进处收到任何可以提现或者返利的信息。李进让他放心,并说自己也在该项目中投资了很多钱,他会向上一级代理商打听提现信息的。碍于朋友情谊,王忠也没有再多说什么。直到2016年4月,投资款已经投入了一年有余,却仍然没有任何提现或返利的消息,王忠这才着了急,天天去找李进,说投资款是借来的,现在家里急着用钱,让李进赶紧想办法把投资本金和收益取出来。李进答应他去找上级代理商想办法。2016年5月18日,李进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王忠转账6万元,之后双方就再也没有发生任何款项交易。王忠多次向李进索要投资本金,李进便告知王忠,是海外投资公司的问题导致不能还本付利,而且他自己的投资也深陷其中,二人因此发生了很多次争吵。
2017年2月,王忠将李进诉至法庭,在最初的起诉状上,王忠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进返还投资款39万元并赔偿该款项自投资以来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在庭审过程中,王忠认为其与李进形成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关系,但是李进收到王忠支付的39万元投资款后,并未将款项用途的真实情况告知王忠,且李进宣称的“苏黎世公司”根本没有在中国大陆注册,李进也不能说明该海外投资公司的真实身份,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因王忠已经对李进失去信任,故在庭审当日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其与李进之间的合同关系。
庭审过程中,王忠与李进关于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争议很大。李进认为其与王忠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原因在于:第一,其与王忠之间从未签有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真正与王忠签订《海外投资协议书》的是“苏黎世公司”,该份协议书有王忠的签字,并签有王忠的护照号、银行卡号和开户BN账号,“苏黎世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王忠分配盈利,该开户BN账号由王忠自己进行网上管理,追加资金投入也是王忠自己决定的,因此王忠参与“苏黎世公司”投资项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被其诱导的问题;第二,其出于街坊邻居的情谊帮助王忠开立账户、按照“苏黎世公司”官网的投资通知,帮助王忠下载《海外投资协议书》,并向王忠提供一些提现的信息,这属于法律上的“好意施惠”行为,而王忠向其交付的39万元,其已经通过上级代理商转给了“苏黎世公司”,其只是帮助王忠将款项付给海外的投资公司,而不是帮助王忠理财。因此,现在投资本利未能返还,王忠应当起诉“苏黎世公司”,而不是起诉李进,李进也是受害者,而且投资数额比王忠还要多,如果这是一个骗局,那么双方应当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李进收到王忠的39万元款项后如何将款项交给“苏黎世公司”,是查明该案争议的关键事实。李进称其在2014年通过一次招商会认识了一个叫魏然的人,这个人把“苏黎世公司”海外投资项目带到了北京,魏然自称是“苏黎世公司”在北京的总代理商,负责帮忙打款开立账户,李进投资的款项都是转给魏然,再由魏然转给“苏黎世公司”的,但是李进没有看到过关于魏然与“苏黎世公司”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也不清楚魏然是怎么将款项转给“苏黎世公司”的。李进提交了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客户回单,其上显示2015年3月21日、4月5日和4月12日,李进向魏然分别转账付款60万元、26.4万元和40.56万元。李进称这三笔款项中包括了王忠向其支付的39万元,也包括了李进自己的投资款和代其他朋友转的投资款,都是通过魏然转给“苏黎世公司”的,转款到账后,在“苏黎世公司”的境外官网上投资者各自的账户中,就能看到相应的投资款有所增加。
关于所谓境外的“苏黎世公司”投资项目情况,李进称其原来注册账户的官网已经无法登录了,所以现在王忠账户的情况无法被查询,但李进称其通过另一代理商孙云取得若干网页截图和一张《特别声明》的复印件,这个孙云就是“苏黎世公司”后来的代理商,也是公司指定的地区负责人,李进前往香港特区和泰国参加代理商年会的时候,经常碰到孙云。当初李进把王忠签字后的《海外投资协议书》影印件交给了孙云,孙云说由他把协议转给“苏黎世公司”,但是孙云究竟在“苏黎世公司”担任何种职务不得而知。同时,李进宣称上述截图系“苏黎世公司”官网能够登录时截取,显示了王忠的客户账号、账户资料、提款信息、内部转账信息、银行户口信息,可以证明确实存在王忠入款开户的情况,说明李进已经把王忠交付的款项打入这个账户了。同时,《特别声明》复印件的内容显示为“尊敬的客户您好:苏黎世公司由于金融危机所导致X国政府于2015年7月5日进行严格的金融管制措施,造成公司客户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出入金业务。这属于公司不可预测以及不可抗力因素范围,不属于我公司责任。公司会密切关注政府的金融管制解除政策及具体时间,并及时给予客户答复。给您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特此声明!声明人:Dr.M.Brown,CFO日期:2017年4月12日”。李进称其从其他代理商处得知“苏黎世公司”因所在国金融危机导致政府管制,已经两年没有分红。王忠对此持有很大异议,声称所谓的在国外网站开户都是李进帮忙操作的,王忠至今也没有登录过这个所谓的外国网站,至于是否有王忠的账户以及账户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交易,乃至这个“苏黎世公司”是否存在,是否与王忠的投资有关,李进是否是“苏黎世公司”的代理商,这些都不能仅凭网页截图或者复制件来证明。
对于2016年5月18日李进向王忠转账支付的6万元,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更是有巨大争议。王忠主张当时李进称这笔钱是投资的分红款,分红款本来是1万美元,换算成人民币为6.5万元,但是李进从中扣除了5000元的手续费,只支付给王忠6万元。但据李进所称,这笔钱是王忠因为手头急需用钱而向李进所借的款项,与王忠的投资并无关系。当然,王忠和李进对他们各自所主张的事实,并没有拿出证据提交法庭。最后,王忠自行确认这6万元是李进向其返还的投资本金,可以从投资总数额39万元中扣除,并将诉讼请求中要求李进返还的投资本金数额减少至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