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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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环境日】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条文注释

“世界环境日”最早是在1972年确立的。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113个国家参加了这次大会。会议讨论了当代环境问题,探讨了保护全球环境的战略,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也就是《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会上还通过了具有109条建议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会议呼吁“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而保护和改善环境,已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会议建议联合国将本次会议开幕日这一天,即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同年10月,第二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接受了该建议。联合国确定世界环境日的意义在于提醒全世界注意全球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问题。联合国和各国政府,每年都在6月5日这一天开展各项活动来宣传与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每年的年初会公布当年的世界环境日主题,并选择一个成员国举行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此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每年还要发表《环境现状的年度报告书》及表彰“全球500佳”,并根据当年的世界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热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每年的世界环境日的主题。


[1] 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