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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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人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相关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