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学生春游活动中受伤,学校要负责吗?
情景再现
雷雷在参加学校春游活动时,在玩滑梯的过程中,因滑到滑梯底部时用手扶地面,导致手部受伤。受伤后,学校老师及景区工作人员将雷雷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并通知雷雷的家长。后经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雷雷右上肢活动功能部分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并伴有后续治疗费。雷雷的家长认为学校需承担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要求学校赔偿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用。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春游活动的组织者,在春游活动前通过广播、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宣传注意事项及进行安全教育,已经较好地履行了安全教育的职责,较好地尽到了其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是雷雷所在的班级有35个学生参加春游,仅有两名老师负责照看该班级的学生,校方在人员安排的工作方面有所不足,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疏忽,具有一定过错。学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较小的责任,最终判决校方承担事故10%的责任。[6]
法律分析
判断学校是否需要负责,需要从学校在春游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去分析。结合实践来看,学校是春游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学生出行以及保护学生在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所以虽然活动地点常在校外,但还是会被法院认定为教学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生在春游期间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然要承担责任。虽然学生受伤的原因有时来自景区一方、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学生自己,但是这些只能作为法院判定学校承担责任比例时考虑的因素,不能成为校方免责的理由。所以,学校在做好安全教育的同时,春游期间也需要尽最大努力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学生发生意外。
春游本是让学生在紧张的学习中得到放松、亲近大自然的活动,也是学生们期待的活动,但出行安全总是困扰着学校和家长,各种意外事件也让越来越多的学校不敢再组织春游。作为学生,在参加课余活动的同时应该更加注意安全,服从学校的安排,避免意外的发生。而作为校方,除了在校外活动前做好更全面的教育、提醒,必要时请家长协助以外,也可考虑选择安全系数较高的活动和场地,做好组织和安全防范方案,向上级报批,在满足学生课外需求的同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