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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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学校可以设置残疾学生特殊教育机制吗?

情景再现

T小学经常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与当地多个残疾人协会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为了更好地帮助残疾人,给特殊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该学校经批准后针对不同特殊人群开设了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特殊班级,并在学校里修建了一些残疾人设施,帮助更多的残疾儿童。一些学生家长得知后却极力反对,认为残疾学生作为特殊人群,应该就读特殊学校,学校不应设置这种特殊教育机制,接纳众多残疾学生。他们认为这样的教育环境不利于自己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学校的做法有悖常理,便联名要求学校取消各种特殊教育机制。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配合人民政府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便利。我国各地虽然也设立了专门针对特殊学生群体的学校,但此类学校数量有限,一直就读特殊学校也不利于特殊学生群体融入社会。T小学经常参加公益活动,对特殊学生群体有一定的了解,而这群特殊学生对T小学也有一定的信任,T小学经审批后为他们增设特殊教育机制的做法是值得赞扬的,只要学校处理、管理得当,家长和学生应试着理解和接受。

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年纪偏小,普通学校的教育方式不一定能够对他们起到教育作用,所以该部分年龄段的残疾学生就读政府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班级为宜。《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每个孩子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在特殊学校还是普通学校,我们所有人都有为他们提供帮助和便利的义务。

近几年来,国家也高度重视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实施了多个帮助残疾人发展的资助扶持政策。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也应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包容、帮助有困难的人群,促进社会和谐和国家发展。普通学校有条件的,可以经过批准后增设特殊教育班,帮助解决残疾儿童上学问题,学生家长也应给予理解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