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法只规定了两种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终止的情形有所增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细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些规定与劳动法相比,更为详尽。
2.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延期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对于这些情形下延期终止的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案例21 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3辑)
原告某化工公司与邵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邵某在化工公司从事肥料工作。后由于邵某偷运公司的肥料往外倒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某化工公司便以邵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解除与邵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邵某赔偿公司损失。随后,邵某要求某化工公司为其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某化工公司以邵某未清偿公司损失为由拒绝办理。邵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化工公司立即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得到支持。某化工公司以其未为邵某办理档案转移,是因为邵某所欠公司债务尚未履行,其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为邵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负有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将职工档案移交劳动者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中心或劳动人事部门的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某化工公司本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15日内为邵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其并未如此,以至于给邵某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某化工公司基于邵某曾给其造成损失而要求邵某予以赔偿,此时双方为债权债务关系。而邵某请求某化工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邵某行使物权请求权的表现,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受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所以,某化工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为邵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综上,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所负有的、法定的后合同义务。即使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44~4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