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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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案例29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

魏某原系某实业公司职工,担任公司检验员。用工期间,双方签订了从2008年1月1日起的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某实业公司为魏某办理了参保登记,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2015年2月10日起,该公司因经营原因开始停产,未再支付魏某任何费用,也未通知魏某解除劳动合同。从2016年10月起,魏某到某生化公司务工。

2018年8月13日,魏某以某实业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包含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在内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在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某实业公司向魏某支付2015年2月至2018年7月工资及生活费4303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5500元。

某实业公司认为,魏某于2016年10月起到另一家用人单位上班,此时其与某实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之后本公司无义务再支付魏某停产期间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则应按照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即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平均工资计算;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时起,至魏某申请仲裁之时止,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魏某的各项请求依法不应当支持,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实业公司从2015年2月10日起开始停产,停产期间未通知魏某解除劳动合同,虽然魏某从2016年10月起已在其他单位务工,但此时其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未到期,现行法律法规未对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其他单位处务工可能存在的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予以否认或禁止,后一段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必然导致前一段劳动关系的解除。

对于停产期间生活费,该费用系用人单位对因企业停产导致长期待岗的劳动者生活需要所支付的费用,对已在其他单位处务工的劳动者,原企业无需再支付此项费用,故本案生活费计算期间为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

关于经济补偿金,魏某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之规定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于仲裁委向某实业公司送达仲裁通知书等副本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停产期间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该期间不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期间,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则应按照职工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关于仲裁时效,魏某于2018年8月13日申请仲裁,届时其与某实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其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判决如下:一、某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魏某工资、生活费20328元;二、某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魏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00元;三、驳回某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