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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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计件工作时间】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计件工作的情形下确定劳动者工作定额和报酬标准的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拿到的是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7条的规定,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实行新的工时制度下应既保证劳动者享受缩短工时的待遇,又尽量保证劳动者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如果适当调整劳动定额,在保证劳动者计件工资不降低的前提下,计件单价可以不作调整;如果调整劳动定额有困难,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收入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