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重点解读
本条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要求。
在《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要求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基础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相类似,要求包括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在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均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此基础上, 《个人信息保护法》增加了“诚信原则”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之一。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与本条中“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相呼应。
实务要点
在实践中,存在部分个人信息处理者以欺诈、误导行为要求权利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比如,以添加联系人为由申请用户的通讯录权限,用户打开权限后上传整个通讯录,并将该类信息用于发送商业广告或其他目的。再如,通过积分、奖励、优惠等方式欺诈、误导用户提供身份证号码以及人脸信息、指纹信息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类似行为都可能落入本条的管辖范围,并导致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解析
*案情介绍
某公司为一家主要从事进口食品经销活动的超市。为进行促销活动,该公司通过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为顾客办理了会员卡,并根据顾客在超市消费的金额赠送相应的积分。2017年11月起,该公司对会员开展积分兑换购物抵用券(现金抵用券)活动,会员每100积分兑换10元。在为顾客办理积分兑换过程中,该公司要求顾客必须先行提供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家庭人口等个人信息,再为顾客办理积分兑换手续,否则不予兑换。截至案发,该公司共收集了277名顾客会员的个人信息。
*法律解析
监管部门认定,案涉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未遵循必要性原则,在无须收集消费者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职业、家庭人口等个人信息就可以为顾客办理积分兑换的情况下,在会员积分兑换中,收集了顾客的上述个人信息。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并最终对该公司处以了相应的罚金。
就个人信息而言,目前部分公民的保护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自身信息的价值,往往愿意为了低廉的优惠就直接对外提供,部分企业也从中看到收集个人信息的商机。但此种收集方式,实际上很有可能就会违反“必要和诚信原则”,并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案中,消费者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职业、家庭人口等个人信息与消费者兑换会员积分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即使不收集相关信息,亦不会影响案涉公司为消费者提供会员积分兑换服务。案涉公司收集消费者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职业、家庭人口等个人信息明显超出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必要范围,而且也存在欺骗、误导客户进而违反诚信原则的嫌疑。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