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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行政裁定书(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指定管辖用)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行×字第××号
原告×××诉被告××× ……(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本院认为,……(简要说明应当指定管辖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另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管辖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送达原立案的人民法院、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