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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行政裁定书(先予执行用)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行×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
本院认为,……(写明决定先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先予执行的内容及其时间和方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二审先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可参照本样式制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