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行政裁定书(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事实认定部分的写法,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认为,……(写明迳行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认为不应当立案,决定撤销原实体判决,迳行驳回起诉时使用。
三、裁定书事实部分的写法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